案情: 宁宁、红果和安娜是多年的好朋友,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中尝试创业。三人经过讨论 决定成立“三人行”餐饮配送店,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约定:
(1)宁宁出资 10 万 元,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仅享受每年出资 5 万元固定年化 20%的收益(2) 红果和安娜各自以劳务出资 5 万元,(3)红果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但是签订大于 1 万 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给出法律或者理论依据(注意:每个问题分别独立,不互相关联)
1.合作期间,宁宁确实没有参与管理,只是按月收固定分红。后三人发生争议,宁宁想收回 自己的出资,红果和安娜不允许要求共担风险。请问,三人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2.合伙经营期间,红果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广厦公司签订金额 10 万元合同,广厦公司不 知道其内部限制。请问此合同效力如何?
3.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红果擅自以“三人行”合伙企业名义为安娜购买房屋提供了保证担保, 请问担保协议的效力如何?
4.合伙协议签订之后,宁宁以及红果、安娜未按协议约定将合伙出资交至合伙组织统一管理 和支配,导致三合伙人出资情况无账可查。后三人因对账及经营问题发生争议,红果和安娜 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但是宁宁不同意。请问(1)法院是否能够支持红果和安娜的 诉讼请求?(2)反之,如果是宁宁主张解除合伙关系,安娜和红红不同意,请问法院如何 处理?
5.2 年后,安娜提出退伙,并承诺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安娜经清算退伙。3 个月后 新合伙人阆苑出资 4 万元入伙。后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安娜退伙前的 24 万元债务要求现合伙人和安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安娜以自己退伙为由,阆苑以自己新入伙 为由拒绝承担。请问,安娜和阆苑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6.红果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聘任田忌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请问聘任是否生 效?
7.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红果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安娜的同意后,红果即安排郑 某参与合伙事务。请问,郑某是否已经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8.合伙人红果自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8 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红果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红果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其在合伙企业中还有 10%的份额。此时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 名,请问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宁宁出资 10 万 元,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仅享受每年出资 5 万元固定年化 20%的收益(2) 红果和安娜各自以劳务出资 5 万元,(3)红果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但是签订大于 1 万 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给出法律或者理论依据(注意:每个问题分别独立,不互相关联)
1.合作期间,宁宁确实没有参与管理,只是按月收固定分红。后三人发生争议,宁宁想收回 自己的出资,红果和安娜不允许要求共担风险。请问,三人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2.合伙经营期间,红果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广厦公司签订金额 10 万元合同,广厦公司不 知道其内部限制。请问此合同效力如何?
3.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红果擅自以“三人行”合伙企业名义为安娜购买房屋提供了保证担保, 请问担保协议的效力如何?
4.合伙协议签订之后,宁宁以及红果、安娜未按协议约定将合伙出资交至合伙组织统一管理 和支配,导致三合伙人出资情况无账可查。后三人因对账及经营问题发生争议,红果和安娜 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但是宁宁不同意。请问(1)法院是否能够支持红果和安娜的 诉讼请求?(2)反之,如果是宁宁主张解除合伙关系,安娜和红红不同意,请问法院如何 处理?
5.2 年后,安娜提出退伙,并承诺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安娜经清算退伙。3 个月后 新合伙人阆苑出资 4 万元入伙。后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安娜退伙前的 24 万元债务要求现合伙人和安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安娜以自己退伙为由,阆苑以自己新入伙 为由拒绝承担。请问,安娜和阆苑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6.红果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聘任田忌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请问聘任是否生 效?
7.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红果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安娜的同意后,红果即安排郑 某参与合伙事务。请问,郑某是否已经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8.合伙人红果自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8 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红果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红果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其在合伙企业中还有 10%的份额。此时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 名,请问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