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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被告诉讼代理人掏钱,瑞安人民法院潘胜华审判员不惜当庭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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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案件(2019)浙0381民初2327号被告方未成年杨思思的诉讼代理人。本人控诉的对象是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即担任案件(2019)浙0381民初2327号审判长的潘胜华。
该案件中审判长潘胜华缺乏诚信和公证。
在该案件于2019年4月18日瑞安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潘胜华在关于视频证据的来源方面,不当庭求证。据原告和被告特工熊讲,该视频为事发当时的民警录制。而我询问当时在场的民警(鲍田派出所王雷)时,民警否认是其录制, 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特工熊在庭审时撒谎。 而审判长潘胜华在法庭上说要自己亲自问问鲍田派出所王雷,结果没有做。这是她一个失信于民的具体表现。
在该案件于2019年4月18日庭审结束后, 审判长潘胜华趁原告和被告特工熊都离开审判庭时单独请求本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我说杨思思没有推到对方受伤,我们为什么要赔,在其请求被拒绝后,审判长潘胜华让我赔偿对方的律师费,原话是“原告先后请了两个律师,花了5000元”。因此我通过微信支付了原告1500元。但是瑞安人民法院纪检工作人员姜文杰(真实名字写法不知道)从潘本人那里得知原告请的是司法援助律师。因此,我个人认为审判长潘胜华对我进行了欺骗。应该说,这是审判长潘胜华滥用职权的一个具体表现。
庭审时她没有秉持公证,在询问特工熊监控视频时,特工熊不回答有还是没有,她不继续追究,而是任由对方撒谎称原告视频证据为民警录制。
最后,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下这个案子,2018年10月7日下午原告周瀚哲在特工熊游乐场玩耍时意外受伤,原告认为是我的被辩护人推到受伤。但是检查现场发现,这是一个不可能事件。我们设想一个最不利的情形,被告和原告都位于光滑的平面上,被告推原告,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结果原告摔倒后位于有弹性、中空的立方球内竟然右手桡骨骨折,而位于光滑平面的被告毫发无损。


1楼2020-05-25 08: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