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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公开《回避申请书》及法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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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
申 请 人:(2020)湘0203行初121号案原告银建文。
被申请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胡菊香、易新能、粟欢。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是(2020)湘0203行初121号案的合议庭人员,也曾是(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合议庭人员。被申请人在审理(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件时,参与了以审判长谭优为首的庭审笔录造假。(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2019年7月3日庭审笔录共13页,其中第11页第20行至最后一行显示如下:
审判长:.庭审辩论终结。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被告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答复不合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代: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本院经过开庭,法院充
庭审笔录第12页显示: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被告需要回单位落实案件相关情况,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在庭审笔录第12页、第13页谭优两次签名日期是2019.7.3日,而在第13页银建文签名日期却是2019.7.4日。
2019-7-19日,(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第二次开庭,其目的是诱骗原告在另行打印的7月3日庭审笔录最后两页签名,详见银建文在凯迪和红网上公开发布的帖子,《公开实名举报以谭优为首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造假》、《法院強行开庭记》等。
从7月3日庭审笔录最后两页,及《公开实名举报以谭优为首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造假》、《法院強行开庭记》两帖中,可以看出其中蹊跷。申请人有理由认为,(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7月3日庭审笔录最后两页的签字日期全是造假所为。申请人多次反映该庭审笔录造假问题,但只有口头敷衍和推诿,从无书面回应。
基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参与庭审笔录造假的投诉,有权部门并未依法书面否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特此申请胡菊香、易新能、粟欢回避本案。
申请人:
2020年5月20日。
附件:(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行政一审案件正卷目录、2019-7-3日庭审笔录、相关帖子标题、《公开实名举报以谭优为首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造假》、《法院強行开庭记》。
说明:本份申请资料共计19页。
相关文书照片5张:






1楼2020-05-21 22: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