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法律的定义和意义,都是人赋予的,不是自然赋予的。自然法学派所谓“天赋”云云,也都是出于人类的需要。所以我其实是偏向实然主义法学的,法律唯一不变的意义就是秩序。
但是,在法律的实行过程中,人们发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是伯尔曼的名言,所以学法律的都耳熟能详。这句话是正确的,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纯粹靠国家暴力来推行(其实就是 爆 症),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推行法律的成本将会非常高昂,大概率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又不能过于强调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念,而必须宣扬一些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必须要让大家都相信,法律的价值在于其是善良的、公平的、正义的,是符合社会道德观的,是保护大家利益的,否则,法律就应该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