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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信息部高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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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0-05-11 14:53回复


    2楼2020-05-1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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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娟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35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娟,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树杰,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职务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诉讼记录
      原告王明娟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三利集团")、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树杰、刘艳红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王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7年未支付的工资796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慈善基金334.4元;3、被告支付原告就餐预付款20000元;4、被告支付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1657.48元;5、被告支付原告带薪休假工资9967.46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青岛三利集团工作,向三被告提供劳动,工作初期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从未支付加班费和带薪休假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辩称,被告青岛三利集团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已于2018年4月21日提出辞职申请,原因为因个人不适应公司管理,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已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被告青岛三利集团已与原告结算完毕,被告青岛三利集团不欠付原告任何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的起诉。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明娟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原告就该劳动争议前置仲裁,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决定书,没有超过起诉期。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事项无异议。
      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与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无关。
      2、收据两张,证明原告在2012年8月17日缴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无关,且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审理。
      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审理。王明娟本人于2012年8月10日亲自写了《先行就餐、租住的申请》,并对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处有关就餐、住宿、服装、医疗、旅游等相关制度等进行了学习,本人认可后签订《青岛三利公司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且于2012年8月10日于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签订《就餐合同书》。
      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无关。
      3、青岛三利公司收款收据3份,证明三被告扣发原告334.4元工资作为慈善金。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
      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与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无关。
      4、华夏银行交易明细1宗、上海浦发银行交易明细1宗及青岛市职工社会报信参保证明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工资为3609.58元,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3月份三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从该组证据中无法看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工资数额,关于社会保险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愿意缴纳,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于2014年开始缴纳。
      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与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无关。
      5、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23份,证明三被告扣发原告7964元工资。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事项不认可,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为预奖励凭证并非欠付工资,被告青岛三利集团不欠付原告工资,即便是真实的,该奖励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预奖励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条件在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经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且在正面也明确载明被奖励人必须达到条件为有效,否则无效,可见预奖励金的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社会法律的保护,预奖励与所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均没有关系,是合同约定关系以外的双方对服务期的奖励,明确地说此奖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单位行使独立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所以不应受劳动法的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不应处理。
      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与被告青岛莫丽斯公司、被告青岛中德美公司无关。
      6、(2013)青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三被告在2001年至2013年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及医疗全部免费,三被告在原告入职时收取两万元的餐饮预付款应退还给原告。


      3楼2020-09-18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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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淑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纪淑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纪淑相自2000年2月份一直就职于三利集团,特别是在2016年1月1日被三利集团任命为集团副总,全面负责生产部、安装公司、物流部、设备动力处等部门。纪淑相在一审中提交的《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三利集团捐赠凭证》、《聘书》、《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等足以认定纪淑相是与三利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在《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明确载明“乙方(纪淑相)想在甲方(三利集团)长期稳定发展,并自愿参加甲方的管理承包程序性…”亦明确说明纪淑相是三利集团的管理干部。纪淑相20多岁的时候就跟随张明亮在三利集团工作,从在临朐县一个名不经传的小厂直到搬迁到青岛城阳区,直至三利集团今天的壮大。纪淑相的职务也从一个普通车间焊工、车间主任、安装处处长、升迁为集团副总。纪淑相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却在2007年成为了三利中德美的职工了,试问,纪淑相在三利中德美具体做什么工作?工作场所在哪里?担任什么职务?办公室又是在哪里?考核记录在哪里?纪淑相既然不是三利集团的职工,那么三利集团为何给纪淑相发聘书、签订承包合同?而且还要给三利集团的工会莫名其妙的巨额“捐款”,一审法院歪曲纪淑相在三利集团工作的基本事实,枉法裁判。2、2018年2月5日,纪淑相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三利集团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三利中德美却在一审当中认可是三利中德美收到了该解除合同通知书,而三利集团却陈述没有收到。纪淑相在解除通知书中的解除对象明确载明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纪淑相也没有向三利中德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却载明(判决书第13页第16行),“纪淑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三利中德美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纪淑相被迫解除合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纪淑相既然没有向三利中德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退一步讲,假设纪淑相与三利中德美存在劳动关系,三利中德美没有书面辞退纪淑相,三利中德美仍然与纪淑相存在劳动关系。3、2018年5月份,在纪淑相与三利集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三个月后,三利集团以纪淑相职务侵占为由向平度市公安局报案。平度市公安局将纪淑相拘留三十多天后,因证据不足没有申请批捕。平度市公安局民警多次讯问纪淑相的讯问笔录、报警人的报警记录及报案笔录、公安人员的调查笔录均能够证明纪淑相是三利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4、三利中德美的控股股东是三利集团,三利集团占三利中德美89.26%的股份。三利中德美向法庭提供的劳动合同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因为该劳动合同纪淑相根本没有履行。三利中德美向法庭提供的工资袋上载明的工资虽然有纪淑相的签字,但是纪淑相根本没有领取。按照三利中德美的工资发放制度,每名职工的工资全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不可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综合以上,纪淑相是与三利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所有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由三利集团承担。三利集团控股的三利中德美应当与三利集团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共同辩称,请求依法驳回纪淑相的上诉请求。
        纪淑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支付拖欠纪淑相10个月工资共计500000元(10个月×50000元/月);2、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赔偿纪淑相经济补偿金1800000元(18年×50000元/月×2倍);3、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返还纪淑相履行《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保证金2000000元;4、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支付纪淑相应发奖金864772.13元;5、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支付纪淑相应发的额外奖励516112元;6、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支付纪淑相带薪年休假工资681600元(2272元/天×10天×10年×3倍);7、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支付纪淑相法定节假日三倍及加班工资合计6134400元(2272元/天×10天×3倍×18年+2272元/天×60天×2倍×18年);8、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退还纪淑相股金22000元;9、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退还纪淑相住房押金420000元;10、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依法转移纪淑相的各种社会保险档案。诉讼过程中,纪淑相申请撤回第8、9项诉讼请求,明确第10项诉讼请求为三利集团、三利中德美为纪淑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IP属地:山东6楼2023-12-3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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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掉不少楼层。


          IP属地:山东7楼2024-03-1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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