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科保函〔2019〕6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函〔2019〕261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丰富我市历史文化名城载体,保护好我市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市已公布的四批历史建筑的基础上,市资源规划局组织进行了第五批历史建筑普查。经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步哈尔滨市拟定第五批历史建筑126处,其中:南岗区22处、道里区22处、道外区45处、香坊区22处、松北区3处、呼兰区4处、阿城区8处。(具体名录详见附件)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普查和推荐等情况,拟订历史建筑名录,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专家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2020- 04- 26)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公众征求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函至市资源规划局。电子邮箱:hrblsjz@163.com。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普查和推荐等情况,拟订历史建筑名录,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专家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2020- 04- 26)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公众征求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函至市资源规划局。电子邮箱:hrblsj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