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吧 关注:7,165贴子:557,092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证据组1、证据组2是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的证据(注意:不是物证)均为证人证言(注:不是盗毒现场的目击证词),证明的是林森浩的所谓盗毒事实。
  公诉人在一审中当庭播放了六段监控录像,其中有三段监控录像是用于证明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下午涉嫌盗毒的事实:
  第一段,3月31日17时41分22秒起,可以看到,被告人林森浩右手拧一只黄色的袋子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即本案的证人盛磊一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大门向外走,(注:从中山医院到案发宿舍楼之间隔着枫林校区的东区)。
  第二段监控录像:17时42分41秒(却换镜头)被告人林森浩和黑衣男子在街边等候绿灯,待绿灯亮起以后,二人穿越马路,即本市徐汇区东安路进入了枫林校区西区的大门。
  第三段监控录像,17时47分36秒起,这是宿舍监控,黑衣男子刷宿舍门禁卡以后与被告人林森浩一前一后进入西20宿舍楼,其后黑衣男子又折回楼外,林森浩为其顶住大门,黑衣男子后来拿着一瓶牛奶进入楼内,林森浩右手拧着那只黄色袋子跟在后面,二人向镜头的左下方走去。
  对于上面的这三段监控录像证据,老金的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起诉书指控林森浩盗毒的时间约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但这三段录像的记录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7时41分、42分、47分,时间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时间明显不符;
  第二,林森浩盗毒的地点在中山医院内部的204实验室,但三段录像记录的地点分别在中山医院外部的复旦大学枫林校区的东区大门、西区大门、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大门,因此,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三个地点与林森浩涉嫌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及携毒的地点明显不符;
  第三,根据刘里远教授实地对源毒地即起诉书指称的中山医院204实验室大门外拍摄的照片来看(见图1),毒源地204实验室大门左上角位置明显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而从图3可以看出:如果林森浩在31日下午确实去了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过二甲基亚硝胺,那么在中山医院内部,林森浩的整个盗毒行走过程共有8个监控摄像头可以捕捉到。
  但是,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这三段监控录像来自毒源地所在的中山医院以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不是拍自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毒源地——中山医院内部,因此,这三段监控录像目击到的只是林森浩与黑衣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出口一同走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的事实,完全不能反映林森浩进入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以及从204室携毒经中山医院内马路走出中山医院的盗毒、携毒事实(注意:手里拎着一个黄袋子,这黄袋子究竟是不是从中山医院带出来的、究竟是不是被林森浩带进过204实验室都无法看出来;其次,黄袋子里面装着的究竟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也无法看出来),但控方却用这三这个时间节点与地点来印证起诉书所指控的林森浩涉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携毒的事实,因录像所目击的时间及地点与起诉书所指控的林森浩盗携毒时间及地点完全不符,这不是指鹿为马吗?显然不符合目击证据逻辑。
  第四,控方为了找到可以证明林森浩在204实验室盗毒的“目击证人”,于2013年4月21日询问了证人吕鹏,下面是证人吕鹏于2013年4月21日所作的证词:
  “林森浩本来和我约好2013年3月31号那天下午两点钟到我这里来做核磁共振志愿者,后来林森浩在电话中跟我说他两点中有事,所以我跟他约好中午12点30分到我这里来,核磁共振的地点在中山医院11号楼1楼核磁共振检测室,林森好12点30分来了以后,让我一块到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实验室去,看一下他原先做实验用的实验用品还在不在,他之所以叫我一起去,是因为我有204室的钥匙,而他没有;
  我们两人到了204室以后,我用钥匙开门一起进去,他打开实验室内靠窗附近离水池比较近的下排的一个柜子,翻动了大概5分钟,他具体在找什么东西,我不太清楚,因为我没有凑上去看,我本人当时在门口靠近冰箱的位置,然后他说好了,我们就离开了;
  离开之后,我俩先去做检查,因为我们有规定,所有的金属物不能带入实验室,所以,我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随手把11号楼204室的钥匙放在了医生操作时的一张桌子上,林森浩肯定是看见的,他把自己带有拉链的衣服外套脱了,也放在医生检查室的房间,我的这项检查,前后一共1小时左右;
  检查结束后,林森浩向我要了一个塑料袋,我就给了他一个黄色的医疗用废弃袋,随后,他就离开了检查室,他离开之前和我说,还要回11号楼204室拿东西,因为我当时在忙,可能他还跟我说过,要跟我借钥匙,而且他实际上也知道我的钥匙放在那里:
  10分钟左右以后,林森浩又返回了核磁共振检查室,在这10分钟里,他去了哪里,我不太清楚:
  因为当时我在忙,他一个人离开检查室去204室时带着黄色医用废弃物袋,回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什么,我没有注意。”
  很显然,吕鹏证实林森浩偷拿他保管的204实验室钥匙去盗毒的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4点左右,而上面这三段监控录像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17时41分22秒~47分36秒,比吕鹏证词所证实的所谓“林森浩偷拿他钥匙独自去204实验室盗毒”的时间晚了3小时41分,盗毒时间不符。
  其次,证人吕鹏还证实林森浩在拿他钥匙去204实验室盗毒前向他要了一只废弃的黄色医用袋才离开核磁共振检查室,林森浩离开核磁共振检查室10分钟后拿着他给的废弃医用袋又回到了检查室。但林森浩在这10分钟时间内究竟去哪了,吕鹏并不清楚,而黄袋子里面究竟装了什么,吕鹏也不清楚!
  因此,吕鹏在给了一只黄袋子之后,并不知道林森浩拿着黄装子去了哪里,即林森浩拿着黄袋子出去的这10分钟里,吕鹏并没有目击到林森浩确实去了204实验室盗毒;
  其次,林森浩究竟有没有问吕鹏借钥匙或者借拿他的钥匙,吕鹏证词中使用了“可能”一词,并未肯定林森浩向他借了或偷拿了204实验室钥匙,这证明林森浩也可能根本没有拿他的钥匙去204实验室;
  再其次,吕鹏称自己当时忙,林森浩拿了黄袋子出去,10分钟后回来时,林森浩手中拿着什么,吕鹏没有注意。这说明林森浩10分钟后再回到核磁共振室时也可能空手。
  综上分析,吕鹏并不是林森浩于2013年4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拎着他给的黄袋子去204实验室盗毒的现场目击证人,吕鹏的证词内容模糊不清,带有极大的猜测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证明林森浩去204实验室盗毒的目击证词使用。
  第五,吕鹏证词证明给林森浩黄袋子的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地点在中山医院核磁共振室,而上面三段监控录像证明林森浩手中拎着黄袋子的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7时41分之后,地点在中山医院之外,显而易见,两个时间节点相差3小时41分钟,地点不在一个地方,凭什么说林森浩17时41分手里拎着的黄袋子就一定是14时吕鹏给的那只黄袋子呢?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相隔了3小时41分的前与后的两只黄袋子无必然关联性,因为黄袋子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无数个相同的黄袋子!
  第六,无论是上面的这三段监控录像,还是吕鹏的证词,都不能证明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下午17时41分之后手中拎着的黄袋子里面究竟装着什么,没有目击证据可以证明这个黄袋子一定到过204实验室,里面一定就装了林森浩从204实验室盗取的二甲基亚硝胺!
  综上,这三份监控录像证据不是“现场目击林森浩盗毒”的直接证据,由于录像时间比吕鹏证言证实的林森浩离开核磁共振室10分钟的时间滞后了3小时41分,地点也不在中山医院内,因此,这三份来自中山医院外部的监控录像证据根本无法直接证明林森浩盗毒的事实。
  而能证明林森浩盗毒事实的直接证据链应该是中山医院内部的3个相关监控录像,分别是毒源地204实验室门口、吕鹏工作地核磁共振室门口、林森浩工作地超声室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拍下的监控录像,这3个监控电眼可以完整记录林森浩是否在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去过204实验室盗毒的全过程。
  如果204实验室、核磁共振检查室、超声室外部的监控摄像头能完整记录下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从核磁共振室拎着黄袋子去204室盗走二甲基亚硝胺再将藏有毒物的黄袋子放置在超声室的行踪,就足以证明林森浩于31日下午14时溜进204实验室盗毒的犯罪事实,这将与吕鹏的证人证词及林森浩本人的审讯供词相印证,形成由现场监控目击物证、证人证词、犯罪嫌疑人供述构成的盗毒证据链!
  现在的疑问是:中山医院内部多达8个与林森浩盗携毒行踪相关的监控视频,控方为什么一个都未在法庭上出示?
  如果中山医院内部的监控视频录像一个都没有,难道这8个监控摄像头同时坏了?为什么在林森浩盗毒期间这些监控摄像头都会集体罢工匿证呢?
  这一连串的疑问说明复旦投毒案事实及控证存疑,在疑点未被排除之下,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很快获最高院核准死刑,这是令人难以置信和震撼的,疑罪从无原则还只是纸上谈兵,装装门面的!
  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物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注重证人证言相对于所证明的事实应符合印证逻辑关系,控方拿出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全过程根本无任何印证逻辑关系的中山医院外部的监控录像来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的全过程犯罪事实,这是指鹿为马,在法证逻辑上难以成立。
  其次,证据组3含有204实验室现场勘察报告,但这份勘察报告并未提取到林森浩的指纹及脚印痕,这说明31日下午14时,林森浩是否真正进入过204实验室盗毒的事实并无勘查证据证实,盗毒事实存疑。
  如果中山医院内的这些涉案监控摄像头没坏却不予出示,或者确实全坏了,这说明可以直接记录并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内部204实验室盗毒全过程的目击证据根本不存在,即盗毒证据链条从源头就已断开。
  很显然,在中山医院内部足以证明林森浩盗毒全过程的监控录像不存在、或者存在但控方不愿出示的情况下,控方出示的上面三段中山医院外部的监控录像远不能真实反映出林森浩涉嫌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的犯罪事实,证人吕鹏的证词因不是直接的204室盗毒现场目击证词、以推测性为主的证词也不能作为直接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现场盗毒的犯罪事实依据!


IP属地:江苏1楼2020-04-22 00:28回复
    老金说的好:
    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这三段监控录像来自毒源地所在的中山医院以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不是拍自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毒源地——中山医院内部,因此,这三段监控录像目击到的只是林森浩与黑衣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出口一同走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的事实,完全不能反映林森浩进入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以及从204室携毒经中山医院内马路走出中山医院的盗毒、携毒事实(注意:手里拎着一个黄袋子,这黄袋子究竟是不是从中山医院带出来的、究竟是不是被林森浩带进过204实验室都无法看出来;其次,黄袋子里面装着的究竟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也无法看出来),但控方却用这三这个时间节点与地点来印证起诉书所指控的林森浩涉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携毒的事实,因录像所目击的时间及地点与起诉书所指控的林森浩盗携毒时间及地点完全不符,这不是指鹿为马吗?


    IP属地:江苏2楼2020-04-22 00:29
    回复
      网上的力量太弱了!那时,舆论哗然哗然还容易被控制,同掉入漩涡差不多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21-04-10 09:04
      回复
        唉,可惜了,人都不在了有啥用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21-06-21 02:05
        回复
          心灵控制术
          这本书里有意义,要认真学习认真讨论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6楼2021-06-27 22:47
          回复
            这是最后一次,希望是正确的事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7楼2021-06-27 22:48
            回复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IP属地:江苏42楼2021-10-05 14:11
              回复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IP属地:江苏43楼2021-10-31 17:39
                回复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IP属地:江苏44楼2021-11-05 17:20
                  回复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IP属地:江苏45楼2021-11-24 23:43
                    回复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IP属地:江苏46楼2021-12-23 20:45
                      回复
                        老金:窃毒证据的指鹿为马!


                        IP属地:江苏47楼2022-01-02 19:26
                        回复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8楼2022-02-26 23:20
                          回复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49楼2022-03-05 12:23
                            回复


                              IP属地:江苏50楼2022-03-15 12: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