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行的帐户原油协议中明确4月20日移仓,为什么没移?
2、双方协议中也明确最大风险为“本金”!
3、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穿仓不用补款。现在凭什么让投资者承担穿仓风险?
如果协议都不能约束双方,那一切法律法规都白制定了。难道这又是另一条【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对客户有效的温馨“要求”。
4.法律上权利与责任应该对等,22:00前客户有自主交易的权利,对合约涨跌带来盈亏应予以承担。22:00后银行单方面停止了该合约交易,也就是说客户丧失了交易权利客观上不能通过自主交易进行风险管控,因此不应该对22:00以后价格涨跌带来的损益负责。客户和银行之间的权益结算,应该以该合约的交易终止时间(即22:00)价格为准。
5.根据民法规定明显有失公允的合同在法律上应判定为无效,限制客户交易权利且让客户承担无限风险损失(理论上这种损失可以为无限大,且由于银行单方面关闭交易的原因客户没有任何手段能在价格持续下跌时平仓)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允,应属于此种情况
2、双方协议中也明确最大风险为“本金”!
3、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穿仓不用补款。现在凭什么让投资者承担穿仓风险?
如果协议都不能约束双方,那一切法律法规都白制定了。难道这又是另一条【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对客户有效的温馨“要求”。
4.法律上权利与责任应该对等,22:00前客户有自主交易的权利,对合约涨跌带来盈亏应予以承担。22:00后银行单方面停止了该合约交易,也就是说客户丧失了交易权利客观上不能通过自主交易进行风险管控,因此不应该对22:00以后价格涨跌带来的损益负责。客户和银行之间的权益结算,应该以该合约的交易终止时间(即22:00)价格为准。
5.根据民法规定明显有失公允的合同在法律上应判定为无效,限制客户交易权利且让客户承担无限风险损失(理论上这种损失可以为无限大,且由于银行单方面关闭交易的原因客户没有任何手段能在价格持续下跌时平仓)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允,应属于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