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博士要辞职,先留下51万元
近年来,不少高校开出优厚待遇吸引人才,以实现办学层次提高。鲜为人知的是,高校教师也面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窘境。
“五十万是超多了。”“单纯不让(辞职)就不合理。”“垃圾学校,待着一辈子就毁了。”……诸如此般的言论,出现在一个博士人群为主的QQ群内。议论的焦点则是山西省忻州师范学院教师贾某青的辞职遭遇——忻州师院开出了51.0504万元的解除合同补偿费。
忻州师范学院是山西省忻州市唯一的一所二本院校,近年正在申办硕士点,因博士、博士后等教师比例不足,该院对此类人才非常渴求,但同时也颁布了近乎苛刻、涉嫌违法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
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更为人诟病的是,该院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学院教职工,一方提出离职申请,另一方如果是为了引进和稳定人才照顾对象,应同时提出离职申请。
上述规定是否有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成为贾某青与忻州师院劳动争议案的焦点。
“假如领导不同意,就是把这笔钱赔了也没法离职。”贾某青说,“学院的离职管理办法规定,离职要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才行。”其本人曾当面向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张虎芳递交辞职信。张虎芳态度很明确——不允许辞职。曾有类似经历的学院职工感慨,张虎芳很难说话,辞职太难了。律师告知贾某青,“不允许辞职”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除国家法律中关于强制性规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应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
2019年10月28日,山西省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张复明前去忻州师范学院调研。贾某青委托其爱人前去咨询“关于忻州师院教职工是否有辞职权利”的问题,被该院党委办、院办主任王小卫和保安处长拦截。后王小卫帮贾某青爱人促成与忻州师院党委书记王军见面。王军书记明确表示,教职工辞职是允许的,按照程序办理就行,“你告诉人事处,就说是我说的。”
2019年10月23日,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申明自己无法在忻州师院违法制度环境下工作的情况。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遂将贾某青告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起诉书同时指出,忻州师院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贾某青目前提出解除合同,至少应向该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
贾某青说:“我没房没车,也不愿再努力争取应得的待遇条件,只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赔付,她认为自己读博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住宿费和车旅费用,却要赔付51万余元之巨,精神压力非常大,失眠甚至有过轻生的想法。同时,她判断自己一审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公开媒体报道,忻州师院和忻府区人民法院在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大学生实习、司法研讨互动等有着广泛的合作交流。忻州师院的部分教师作为律师或专家代表多次参加案件论证。
“即使是在一审法院胜诉,漫长的司法程序也会将我拖垮,而无法尽快找到新工作。”贾某青说,不少教师畏于辞职经历的巨额经济赔付和漫长的司法审理程序而选择放弃。而学院也会将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作为重点“关照”对象,其卖房卖车都可能触发学院相关部门的敏感神经。
除此之外,该院管理上的其他漏洞时有发生。2019年十一届山西省委第四轮巡视反馈,忻州师范学院日常监督管理存在盲区死角,一些重点岗位存在重大廉洁风险。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年抽检到,该院食堂加工的油条中铝的含量超标8倍。张虎芳院长曾因与忻州市某党政领导宴请而被省纪委处分。
贾某青不得不为可能的败诉做准备,同时将自己的遭遇及该院存在的问题,向国家和省级纪检、人社、教育等部门反馈。提醒正在寻找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擦亮眼睛,小心用人单位协议中隐形的不公条款,避免上当受骗。
近年来,不少高校开出优厚待遇吸引人才,以实现办学层次提高。鲜为人知的是,高校教师也面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窘境。
“五十万是超多了。”“单纯不让(辞职)就不合理。”“垃圾学校,待着一辈子就毁了。”……诸如此般的言论,出现在一个博士人群为主的QQ群内。议论的焦点则是山西省忻州师范学院教师贾某青的辞职遭遇——忻州师院开出了51.0504万元的解除合同补偿费。
忻州师范学院是山西省忻州市唯一的一所二本院校,近年正在申办硕士点,因博士、博士后等教师比例不足,该院对此类人才非常渴求,但同时也颁布了近乎苛刻、涉嫌违法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
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更为人诟病的是,该院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学院教职工,一方提出离职申请,另一方如果是为了引进和稳定人才照顾对象,应同时提出离职申请。
上述规定是否有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成为贾某青与忻州师院劳动争议案的焦点。
“假如领导不同意,就是把这笔钱赔了也没法离职。”贾某青说,“学院的离职管理办法规定,离职要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才行。”其本人曾当面向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张虎芳递交辞职信。张虎芳态度很明确——不允许辞职。曾有类似经历的学院职工感慨,张虎芳很难说话,辞职太难了。律师告知贾某青,“不允许辞职”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除国家法律中关于强制性规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应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
2019年10月28日,山西省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张复明前去忻州师范学院调研。贾某青委托其爱人前去咨询“关于忻州师院教职工是否有辞职权利”的问题,被该院党委办、院办主任王小卫和保安处长拦截。后王小卫帮贾某青爱人促成与忻州师院党委书记王军见面。王军书记明确表示,教职工辞职是允许的,按照程序办理就行,“你告诉人事处,就说是我说的。”
2019年10月23日,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申明自己无法在忻州师院违法制度环境下工作的情况。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遂将贾某青告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起诉书同时指出,忻州师院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贾某青目前提出解除合同,至少应向该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
贾某青说:“我没房没车,也不愿再努力争取应得的待遇条件,只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赔付,她认为自己读博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住宿费和车旅费用,却要赔付51万余元之巨,精神压力非常大,失眠甚至有过轻生的想法。同时,她判断自己一审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公开媒体报道,忻州师院和忻府区人民法院在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大学生实习、司法研讨互动等有着广泛的合作交流。忻州师院的部分教师作为律师或专家代表多次参加案件论证。
“即使是在一审法院胜诉,漫长的司法程序也会将我拖垮,而无法尽快找到新工作。”贾某青说,不少教师畏于辞职经历的巨额经济赔付和漫长的司法审理程序而选择放弃。而学院也会将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作为重点“关照”对象,其卖房卖车都可能触发学院相关部门的敏感神经。
除此之外,该院管理上的其他漏洞时有发生。2019年十一届山西省委第四轮巡视反馈,忻州师范学院日常监督管理存在盲区死角,一些重点岗位存在重大廉洁风险。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年抽检到,该院食堂加工的油条中铝的含量超标8倍。张虎芳院长曾因与忻州市某党政领导宴请而被省纪委处分。
贾某青不得不为可能的败诉做准备,同时将自己的遭遇及该院存在的问题,向国家和省级纪检、人社、教育等部门反馈。提醒正在寻找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擦亮眼睛,小心用人单位协议中隐形的不公条款,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