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出借人本来是响应各级地方的号召,想得到一些“财产性收入”的。合法的赢利拿息冲动,不构成犯罪,如果借贷公司不能提供比银行高些的利息,老百姓不会出借,他们的钱仍然还存银行,那么这场民间网贷雷潮就不会存在。民间网贷雷潮在后,非法集资罪名的出现在前。广大出借人人与这些借贷公司都签有正规合同。如果借贷公司将钱用到了实体上,如合同约定的那样,一旦出现项目资金断链,不能给出借人按约兑付本息,那就是“合同纠纷”,如果借贷公司将老百姓的出借款转移了、挥霍了,那就是“金融诈骗”。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了,如果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那就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就这么简单。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错误地使用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一是,否定了这次政策,既然放开民间借贷,实行利率市场化,就没有“非法集资”一说了。二是,使用非法集资罪名,打击面大,将广大老百姓陷入“非法”的境地,挫伤了广大老百姓的心。三是,有些有关部门不为百姓负责,理由,老百姓是参与了“非法”活动,案子办到哪一步你老百姓不能有意见。四是,打击了广大想做事的企业家投资兴业的意愿,也打击了广大出借人的投资热情和信心,使得目前我们国家目前对外投资达到高峰,而对内投资降到冰点——这已经引了高层最高决策层的强烈关注。中国民间投资资金降低,投资意愿降低,这个结果,就是对于错用法律带来的,而直到目前,没有一个领导说出来这个人人皆知的真相。再不停止错误用法,无底线地伤害大众和企业家,中国老百姓的投资热情和信心不可能被重新点燃。不信走着瞧!是不是非法集资,事发后,由多部门认定,还要法院判决。任何一个企业家和老百姓不可能事前知道自己干的是不是非法集资,那样谁还敢投资?谁还敢创业?有钱了放家里或者存银行,放任何一个地方就可能是非法集资。当一个罪名让上亿老百姓就不知道自己是犯了罪的时候,这个罪名建议取消,或者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一个罪名,要让老百姓一眼看出来自己如何干才能不犯法。为何没有上亿人杀人放火?因为,老百姓知道那是犯罪。上亿人参与非法集资,这说明这个定义让老百姓不知道自己干的事是非法集资。连法律专家、院长、审了几十年经济官司的庭长就都不知道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连一个法学教授都不知道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简直滑天下之大稽!所以老百姓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非法集资,并且是根据引导做出来的一系列支持的事情。现在钱被骗光了,家破人亡,还被扣上非法的罪名,这踏马是哪门子道理?我们坚决不同意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我们是被骗了,坚决要求退回我们的血汗钱!建议先行垫资,全额赔付,不能让老百姓为失误和诈骗犯的罪恶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