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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性不能算作强奸罪?我们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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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性为什么不能算作强奸罪?
法律专家:立法观念太落后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2014年09月26日
近日,重庆一男子在散步途中,被另一男子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里性侵。当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后,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警方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这一事件引发广大网友关注。男性被性侵只能“忍气吞声”吗?谁来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强国论坛采访了中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有关强**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强**性为什么不能算作强奸罪?
强**性算不算强奸罪,跟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洪道德对此解释说,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把男性的性权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洪道德认为,强奸罪的立法观念比较落后,认为男性在整体上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男性整体强势不能代表每一个个体都是强势的,而法律应该对每一个个体进行保护,所以性侵男性理应入罪。
男性被强奸,法律管不了?
正如在重庆发生的案例一样,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空白,根据我国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因此,目前性侵男性是无罪的。不过,根据以往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案例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强**性常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此,洪道德解释说,在此类案例中,被害者需要经过法医确认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并且达到轻伤标准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且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要轻于强奸罪,我国法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强奸罪的起刑就是三年,如果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还要加重处理。(这是2105年前的处理办法。)

女性可能犯强奸罪吗?
笔者通过查看以往的案例发现,大部分男性被强奸的案例,犯罪主体同样是男性。他们很多是受害者的同事、上司、邻居,也有一部分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那么,女性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吗?洪道德介绍,女性不能作为强奸罪单独的犯罪主体,但是在男性***性的犯罪中,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去年轰动全国的黑龙江桦南孕妇猎艳杀人案中,帮助丈夫强奸受害者的孕妇谭蓓蓓罪名中就有强奸罪一项。
对于网上流传的“由于男女生理构造不同,女性无法成功强**性”的说法,洪道德给予了否认。他认为,医学已经证明,人的意志无法控制性意识,即使一个男性对性侵他的女性不敢兴趣,女性也可以通过暴力等方式完成“性侵”,所以从生理角度认为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不过,洪教授同时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女性强**性成功的案例,但是国外曾经出现过女性强**性罪名成立的情况。
男性被强奸,别的地方怎么判?
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
意大利:现行刑法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
中国台湾:强迫性侵罪,受害人主体包含男女,而不仅仅是指妇女和幼童。
强奸罪不成立,猥亵一样可以定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016年浙江首例男男猥亵案宣判
邓某,40岁,安徽滁州人,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去年12月1日15时许,邓某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鼎丰网吧上网,看到有个20岁出头的“小鲜肉”趴在网吧角落的一台电脑前睡觉,身上盖着花色的毯子。邓某上前趁该小伙子熟睡之际,对其下体“打飞机”。小伙子醒后当场报警。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同日,邓某被刑事拘留,14天后被逮捕。
2016年2月3日从浙江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日对一起男男猥亵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浙江省内首例男男猥亵入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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