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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依法防控疫情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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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凌某系初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IP属地:山西1楼2020-03-29 16:07回复
    X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有目的,以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诈骗既遂金额1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未遂金额14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减轻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颜某能当庭认罪,且具有退赔意愿,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诈骗既遂金额巨大,兼备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之情节,且其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此次系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故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IP属地:山西2楼2020-03-2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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