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员工,你好。一、二月工资由于春节和疫情影响,实际上班数远不及应到岗数。但考虑到你的生活和对公司的支持,现还是暂按全勤发放,如果您今年底前离职,在离职时予以扣回,正常则不扣除。感谢你对一直以来对**的贡献!”,请问这段是否合理,我们本就是建筑公司,2019年没有打卡机制,2020年2月15日才在城市分公司群内说明要钉钉打卡,以往没有考勤机制。这全勤是代指年度发放的奖金,还是指实质月份工资。两项这样说法是不是成立。(其实这次疫情与我们放假并没有多大的联系,往年一样从腊月二十(2020年1月14日)至正月二十(2020年2月13日)基本处于放假时间(农民工回家过春节,无人施工),我们复工于2020年2月17日。如果我们以正常手续离职,被克扣能不能上述劳动仲裁。请大家讨论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