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集锦----【一】枉法裁判违背公平正义
辽宁营口一起房屋租赁案,揭露法院法官枉法裁判违背司法公正、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财产、精神损失。维权二十年。
2000年我租赁(有租赁合同,租期10年及房主赵良平提供房屋产权证)1500平门市经营超市,装修开业后,被消防、电业、水务查出租赁房屋建筑未经任何审批、窃电、窃水。属于违法建筑。无法投入商业经营,后房主赵良平(西市区人大代表、西市区法院陪审员)签订补充协议承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房主在未履行补充协议情况下,将我起诉西市区法院。
民事案件(只对有证据和事实进行说明,附部分证据)
一审,西市法院二次审理中(2003营西民一初字16号、2004营西民一房初字第3号判决书)(中间有检察院检察建议再审),法官罗慧环、康强(1)在案件审理接收证据时拒收我提供证据,致使我无法行使抗辩权。(2)证人证据不经法庭质证就被采信。(3)在证据采信上对一份证据【补充协议】部分对赵良平有利条款采信,而对案件至关重要条款承诺补办建筑审批手续条款不予采信。这一条款即证明赵良平违约在先,也违反国家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消防法强制规定。(4)随意增加赵良平诉求,庭审后。(5)判决书编造证据说消防问题达成和解,卷宗却无证据证明。6、伪造庭审笔录,在西市法院第二次审理笔录多页有造假,笔录多页缺少我签字。7、判决书说我拒签,难道律师也会拒签?(以上判决书、律师、检察院检察建议都可证明)。
二审,市级法院(2005营民房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法官张仁宏(现老边区政法委副书记)在审理案件中,(1)对我和律师提出申请调取检察院查处证明租赁房屋是非法建筑证据,张仁宏拒绝我的合法申请,致使本可以推翻原判决证据无法获得。(2)开庭即下判决(判决书、庭审笔录时间证明)。
再审,营口市中院再审(2005营民房监字第4号)吕兴汉法官(后行政案件接待我的法官)当时我向吕法官相关证据和申请调取检察院证据,没有得到支持。致使再一次推翻原判决机会失去了(当时审监庭庭长韩宝臻(后因枉法裁判服刑)是赵良平拜把兄弟,老法院人都知道)。吕法官当时在审监庭,其滥用职权,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就能理解了。后在省高院再审裁定(2007辽立民监字第107号裁定)中如能证明租赁物是非法建筑,案件可以再审。
由于我对判决不服,多年上访。2016年新来齐院长接待了我,让孙世平法官对案件进行复查,在案卷都没看情况下,上报说案件没问题,使得又一次改判机会流失。又是两年。我只好再次上访,这次得到市政法委领导重视,2018年初政法委领导批示让市检察院对我的案件评查,评查结果证明我说的是事实,并将评查结果上报市政法委。在市政法委组织案件调查会上,法官罗慧环、康强、孙世平当着市政法委胡书记,两位市检察长、中级法院院长等多位领导面撒谎,在事实面前百般抵赖,否认案件审理中提到消防审批问题,但判决书中却有记载。在全民讲诚信今天,有这样素质法官办案能让人民信服吗?(所有在场领导都可证明)有了检察院评查结果和政法委领导对案件调查,政法委认为解决案件唯一途径是院长发现,并让参会李佳琪院长传达给齐院长和院委会。法院二次复查,在我焦急等结果时今年7月2日下午在中院李佳琪院长通知我说民事案件不能提起院长发现,原因是法官栾娜对案件进行再次复查,结果1、消防问题不能作为合同无效依据。2、因为我没有反诉。所以案件不能进入再审。当时我提出1、复查结论依据那条法律?消防是门市房投入商业使用必备条件。2、这次复查你们再次采信我提出伪造笔录证据内容,当时我已申请栾法官调取检察院评查报告。3、关于反诉问题,我从第一次审理就提出让赵良平办理审批手续,我继续租此房屋,笔录都有记载。(2016年拿到检察院证明租赁物是违法建筑后,我以合同违约、欺诈起诉赵良平,西市法院已同一案件不予受理。有证据)栾法官却不予采信,目的为何?在我都没接到复查结果情况下,执行法官沙连伟和我通话时说:我的案件复查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所以要继续执行。法院规定任何人不得打探、干预案件办理,那消息是谁透漏的?4、民事案件重要证据是房主赵良平签订【补充协议】及检察院认定租赁房屋是非法建筑。房屋租赁此案审理应依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案件办法解释规定】第二条未依法取得房屋建设审批不得出租。【消防法】十三条未经审批验收房屋不得投入使用。这都是法律强制规定,法官本应依照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检察院证明租赁房屋是非法建筑、房照也是违法获得,这足成为推翻原判决有利证据。何况还有房主赵良平签订【补充协议】承诺补办建筑消防审批手续。由此证明此案从根上就是一起错案。为何在营口市法院审理、再审、多次复查中不被采信。避重就轻,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回避案件根本问题。难道是法官业务水平问题?让人难以理解。同时我向法院提交和我案件一样【最高法案例】,同样事实,不同的判决。我提出这个问题时,李佳琪院长说要对案件再次复查。(当时主管信访黄院长在场,还有录像证明)我再次说明,租赁房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这起民事纠纷审理的关键。用违法建筑出租,即违反国家法律,取得的利益,也是违法获利。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案件至今没结果。由于民事案件败诉,还得承担巨额租金。导致我成失信人员,无法找到工作,三次拘留。在办事处、社区书记耐心劝导下,家庭没有破裂。西市法院执行法官沙连伟在执行我超市设施设备,1500平超市设备只评估八千元,不拍卖(评估办公桌就10块钱,一万多元日本产爱华音响就100元)超市自选货架大部分丢失。给我造成巨大损失。这简直就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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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李家志
电话:15914793849
2020.03.18
辽宁营口一起房屋租赁案,揭露法院法官枉法裁判违背司法公正、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财产、精神损失。维权二十年。
2000年我租赁(有租赁合同,租期10年及房主赵良平提供房屋产权证)1500平门市经营超市,装修开业后,被消防、电业、水务查出租赁房屋建筑未经任何审批、窃电、窃水。属于违法建筑。无法投入商业经营,后房主赵良平(西市区人大代表、西市区法院陪审员)签订补充协议承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房主在未履行补充协议情况下,将我起诉西市区法院。
民事案件(只对有证据和事实进行说明,附部分证据)
一审,西市法院二次审理中(2003营西民一初字16号、2004营西民一房初字第3号判决书)(中间有检察院检察建议再审),法官罗慧环、康强(1)在案件审理接收证据时拒收我提供证据,致使我无法行使抗辩权。(2)证人证据不经法庭质证就被采信。(3)在证据采信上对一份证据【补充协议】部分对赵良平有利条款采信,而对案件至关重要条款承诺补办建筑审批手续条款不予采信。这一条款即证明赵良平违约在先,也违反国家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消防法强制规定。(4)随意增加赵良平诉求,庭审后。(5)判决书编造证据说消防问题达成和解,卷宗却无证据证明。6、伪造庭审笔录,在西市法院第二次审理笔录多页有造假,笔录多页缺少我签字。7、判决书说我拒签,难道律师也会拒签?(以上判决书、律师、检察院检察建议都可证明)。
二审,市级法院(2005营民房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法官张仁宏(现老边区政法委副书记)在审理案件中,(1)对我和律师提出申请调取检察院查处证明租赁房屋是非法建筑证据,张仁宏拒绝我的合法申请,致使本可以推翻原判决证据无法获得。(2)开庭即下判决(判决书、庭审笔录时间证明)。
再审,营口市中院再审(2005营民房监字第4号)吕兴汉法官(后行政案件接待我的法官)当时我向吕法官相关证据和申请调取检察院证据,没有得到支持。致使再一次推翻原判决机会失去了(当时审监庭庭长韩宝臻(后因枉法裁判服刑)是赵良平拜把兄弟,老法院人都知道)。吕法官当时在审监庭,其滥用职权,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就能理解了。后在省高院再审裁定(2007辽立民监字第107号裁定)中如能证明租赁物是非法建筑,案件可以再审。
由于我对判决不服,多年上访。2016年新来齐院长接待了我,让孙世平法官对案件进行复查,在案卷都没看情况下,上报说案件没问题,使得又一次改判机会流失。又是两年。我只好再次上访,这次得到市政法委领导重视,2018年初政法委领导批示让市检察院对我的案件评查,评查结果证明我说的是事实,并将评查结果上报市政法委。在市政法委组织案件调查会上,法官罗慧环、康强、孙世平当着市政法委胡书记,两位市检察长、中级法院院长等多位领导面撒谎,在事实面前百般抵赖,否认案件审理中提到消防审批问题,但判决书中却有记载。在全民讲诚信今天,有这样素质法官办案能让人民信服吗?(所有在场领导都可证明)有了检察院评查结果和政法委领导对案件调查,政法委认为解决案件唯一途径是院长发现,并让参会李佳琪院长传达给齐院长和院委会。法院二次复查,在我焦急等结果时今年7月2日下午在中院李佳琪院长通知我说民事案件不能提起院长发现,原因是法官栾娜对案件进行再次复查,结果1、消防问题不能作为合同无效依据。2、因为我没有反诉。所以案件不能进入再审。当时我提出1、复查结论依据那条法律?消防是门市房投入商业使用必备条件。2、这次复查你们再次采信我提出伪造笔录证据内容,当时我已申请栾法官调取检察院评查报告。3、关于反诉问题,我从第一次审理就提出让赵良平办理审批手续,我继续租此房屋,笔录都有记载。(2016年拿到检察院证明租赁物是违法建筑后,我以合同违约、欺诈起诉赵良平,西市法院已同一案件不予受理。有证据)栾法官却不予采信,目的为何?在我都没接到复查结果情况下,执行法官沙连伟和我通话时说:我的案件复查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所以要继续执行。法院规定任何人不得打探、干预案件办理,那消息是谁透漏的?4、民事案件重要证据是房主赵良平签订【补充协议】及检察院认定租赁房屋是非法建筑。房屋租赁此案审理应依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案件办法解释规定】第二条未依法取得房屋建设审批不得出租。【消防法】十三条未经审批验收房屋不得投入使用。这都是法律强制规定,法官本应依照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检察院证明租赁房屋是非法建筑、房照也是违法获得,这足成为推翻原判决有利证据。何况还有房主赵良平签订【补充协议】承诺补办建筑消防审批手续。由此证明此案从根上就是一起错案。为何在营口市法院审理、再审、多次复查中不被采信。避重就轻,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回避案件根本问题。难道是法官业务水平问题?让人难以理解。同时我向法院提交和我案件一样【最高法案例】,同样事实,不同的判决。我提出这个问题时,李佳琪院长说要对案件再次复查。(当时主管信访黄院长在场,还有录像证明)我再次说明,租赁房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这起民事纠纷审理的关键。用违法建筑出租,即违反国家法律,取得的利益,也是违法获利。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案件至今没结果。由于民事案件败诉,还得承担巨额租金。导致我成失信人员,无法找到工作,三次拘留。在办事处、社区书记耐心劝导下,家庭没有破裂。西市法院执行法官沙连伟在执行我超市设施设备,1500平超市设备只评估八千元,不拍卖(评估办公桌就10块钱,一万多元日本产爱华音响就100元)超市自选货架大部分丢失。给我造成巨大损失。这简直就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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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