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司维海与广饶县孙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7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年6月14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车辆未被实际扣押,除此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7月31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信息。8月1日、11月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523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