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错话费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爆照属于侵犯人身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总结:话费没几个钱,虽然有法可依,但需要走程序,又花精力又花钱不值当。所以好像没听说过这方面官司。不还钱也就变成了某些人眼中的正常事儿。
"我就不还,你能把我怎么样?去告我呀!"
爆照,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要不来钱的,在没有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不走法律程序顶大天是删照片道歉就差不多了。如果是侮辱和诽谤等人身攻击也要看后果定罪。被爆的人不发生跳楼、割腕、服毒等极端行为。承担不了多大责任。这种官司同样难打,同样是高投入低回报。一言不和就爆照。
"我就爆照了,侵犯你肖像权了,你能把我怎么样?去告我呀!"
有来有往,多和谐多公平呀,刀光剑影,快意恩仇,法外之地一决生死,比生闷气强多了。
爆照属于侵犯人身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总结:话费没几个钱,虽然有法可依,但需要走程序,又花精力又花钱不值当。所以好像没听说过这方面官司。不还钱也就变成了某些人眼中的正常事儿。
"我就不还,你能把我怎么样?去告我呀!"
爆照,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要不来钱的,在没有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不走法律程序顶大天是删照片道歉就差不多了。如果是侮辱和诽谤等人身攻击也要看后果定罪。被爆的人不发生跳楼、割腕、服毒等极端行为。承担不了多大责任。这种官司同样难打,同样是高投入低回报。一言不和就爆照。
"我就爆照了,侵犯你肖像权了,你能把我怎么样?去告我呀!"
有来有往,多和谐多公平呀,刀光剑影,快意恩仇,法外之地一决生死,比生闷气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