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专家点评:
判断“微信红包”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还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将传统的红包形式移至互动交流平台使用,产生实际生活中发红包的功能。生活中传统的红包形式在颜色上呈红色,在形状上呈方形,一般配有“喜”“大吉大利”等字。“微信红包”与传统红包虽载体不同,但在表达上与传统红包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微信红包”是在传统红包样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设计。因此,判断“微信红包”有没有独创性,关键要看“微信红包”与传统意义上的红包有没有差异。“微信红包”上“开”的设计与传统红包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就是新颖性,其实也是其独创性的体现。
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是诉讼的前提,而在诉讼中,原告起诉他人侵权,首先应对自己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在“微信表情”侵权案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对“表情包”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自己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人,推定为著作权人。若被告否认原告是权利人,应对自己是权利人进行举证。实务中提交的证据包括作品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创作的手稿,以及一切能证明创作事实的所有证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大多通过网络进行,随创作,随传播,由于作品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创作完成即可获得保护,因此创作者对作品进行登记、存证愈发重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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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专家点评:
判断“微信红包”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还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将传统的红包形式移至互动交流平台使用,产生实际生活中发红包的功能。生活中传统的红包形式在颜色上呈红色,在形状上呈方形,一般配有“喜”“大吉大利”等字。“微信红包”与传统红包虽载体不同,但在表达上与传统红包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微信红包”是在传统红包样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设计。因此,判断“微信红包”有没有独创性,关键要看“微信红包”与传统意义上的红包有没有差异。“微信红包”上“开”的设计与传统红包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就是新颖性,其实也是其独创性的体现。
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是诉讼的前提,而在诉讼中,原告起诉他人侵权,首先应对自己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在“微信表情”侵权案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对“表情包”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自己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人,推定为著作权人。若被告否认原告是权利人,应对自己是权利人进行举证。实务中提交的证据包括作品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创作的手稿,以及一切能证明创作事实的所有证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大多通过网络进行,随创作,随传播,由于作品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创作完成即可获得保护,因此创作者对作品进行登记、存证愈发重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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