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从三方面讲
一、知识产权判决的合理性。
最近不少这样的案例,一专利所有者发现他人使用自己专利牟利,并不检举,而是养肥了才去告,希望以此得到更多的赔偿。
如果只是短期拖延起诉,那还看不出来,可是如果是长期拖延,等对方膘肥肉厚了再“宰”,动机可谓十分明显,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起诉方是不是本身就纵容了对方的侵权呢?或者我们换句话说,他本身就在“授权”侵权者以自己的专利赚钱。如果算他胜诉,专利所有人本身也就面临一个得利是否合理的问题了。最近KONAMI状告PENTAVISION,如果按照专利法的确应该胜诉,但是目前看来韩国方面全然没有理会KONAMI的请求,这也可以看出司法界对待这类行为的态度。
二、法理上说,我们知道法律的制订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不被侵犯,也就是说,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抑制,如果有人按照法律可以找到一个空子,让其他所有人每人付他一元钱,这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归纳有三:
1、他以个人利益挑战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2、即使胜诉,法庭也绝无办法执行,操作性为0
3、国家权力是人们的契约,这个契约的本质就是服从主权体内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当一个案件导致一个集体需要对一个个人退让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审视这个法案本身,而绝无可能真正作出退让。我们换个角度说,如果一个人找到一个空子,让所有人面临死刑呢?那么最大的可能是被当作一场闹剧,而如果认真起来,这个人最后会被干掉,而绝对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去死。
三、这件事发生在我天朝上国,就不得不提中国的特殊性了。我们的司法没有独立,还是受到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的钳制的,而且官场上关系错综复杂,关系的作用比法律的作用还要大,在这个层面上看,你还觉得这个案子会有别的判决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