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境移动法。
凡主权独立国家都有其税收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非本国居民,仅就其发生或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或者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收入管辖权,即除了对非本国居民仅就其来源或发生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也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征税。前者的法律依据是涉税事项的发生地,后者则是纳税人的身份。因此,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留时限的安排,回避税收管辖权。
(2) 价格转让法。
亦称转让价格法、转移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内部价格即转让定价,是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
在不同情况下采用转让定价法,可以实现特定目的,发挥特定作用。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非集团公司,只要它们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方式进行避税。
(3) 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缔约国只能对常设机构的经常所得征税,在某些协定条款中,其原则的确定及其运用存在差异,税收协定会有一些税收庇护等。因此,跨国公司可通过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踏脚石式的传输公司、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
(4) 成本(费用)调整法。
成本(费用)调整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应该指出,合理的成本(费用)调整和分摊应是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会计准则等,在允许的范围内所做的一些技术处理,它既不违反有关法规制度,也不是乱摊成本、乱计费用。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衡量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必然要求。
成本(费用)调整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在具体运用时,有发出或销售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库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方法、费用分配(摊)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技术改造运用方法等。
(5)融资(筹资)法。
融资法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获利最大和税负最轻的方法。融资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从避税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集资(内部发行债券、吸收入股等)、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方式最好,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而靠企业自我积累资金效果最差(自我积累资金的形成需时较长,归投资人所有的资金在企业内部使用也不会产生利息税前扣除)
(6)租赁法。
租赁可能使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获益,对承租方来说,它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承担风险,同时,又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对出租方来说,不必为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及提高利用效率而费心,获得的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7)低税区避税法。
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就属于国内低税区。此外,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巴哈马、瑙鲁、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都属于国际避税港或低税区,但各国税务当局对这些避税地也会给予特别关注(列入黑名单、灰名单)
凡主权独立国家都有其税收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非本国居民,仅就其发生或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或者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收入管辖权,即除了对非本国居民仅就其来源或发生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也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征税。前者的法律依据是涉税事项的发生地,后者则是纳税人的身份。因此,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留时限的安排,回避税收管辖权。
(2) 价格转让法。
亦称转让价格法、转移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内部价格即转让定价,是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
在不同情况下采用转让定价法,可以实现特定目的,发挥特定作用。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非集团公司,只要它们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方式进行避税。
(3) 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缔约国只能对常设机构的经常所得征税,在某些协定条款中,其原则的确定及其运用存在差异,税收协定会有一些税收庇护等。因此,跨国公司可通过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踏脚石式的传输公司、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
(4) 成本(费用)调整法。
成本(费用)调整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应该指出,合理的成本(费用)调整和分摊应是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会计准则等,在允许的范围内所做的一些技术处理,它既不违反有关法规制度,也不是乱摊成本、乱计费用。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衡量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必然要求。
成本(费用)调整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在具体运用时,有发出或销售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库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方法、费用分配(摊)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技术改造运用方法等。
(5)融资(筹资)法。
融资法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获利最大和税负最轻的方法。融资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从避税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集资(内部发行债券、吸收入股等)、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方式最好,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而靠企业自我积累资金效果最差(自我积累资金的形成需时较长,归投资人所有的资金在企业内部使用也不会产生利息税前扣除)
(6)租赁法。
租赁可能使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获益,对承租方来说,它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承担风险,同时,又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对出租方来说,不必为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及提高利用效率而费心,获得的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7)低税区避税法。
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就属于国内低税区。此外,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巴哈马、瑙鲁、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都属于国际避税港或低税区,但各国税务当局对这些避税地也会给予特别关注(列入黑名单、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