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公 告
(第12号)
为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从湖北省、浙江省、省内其他重点地区(信阳)返回新野人员(含新野籍在外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村(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疫情较为严重地区的车辆进行管控,限制进入新野县域内,对已经进入县域内的就地查封,若违反规定继续上路行驶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以下违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对相关人员予以重点打击:
1、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3、确诊或疑似病人故意隐瞒病史、以及密切接触者不接受医学观察,故意到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4、公然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5、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严重阻碍交通的。
6、编造、散布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7、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8、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9、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诈骗公私财物的。
10、单位、出租房屋业主等相关人员,对涉疫重点人员不报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
11、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新野人员,鼓励及时向村(居)委会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公 告
(第12号)
为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从湖北省、浙江省、省内其他重点地区(信阳)返回新野人员(含新野籍在外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村(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疫情较为严重地区的车辆进行管控,限制进入新野县域内,对已经进入县域内的就地查封,若违反规定继续上路行驶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以下违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对相关人员予以重点打击:
1、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3、确诊或疑似病人故意隐瞒病史、以及密切接触者不接受医学观察,故意到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4、公然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5、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严重阻碍交通的。
6、编造、散布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7、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8、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9、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诈骗公私财物的。
10、单位、出租房屋业主等相关人员,对涉疫重点人员不报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
11、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新野人员,鼓励及时向村(居)委会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