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一、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编造疫情的;
二、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聚集起哄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趁疫情扰乱医疗秩序、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趁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谋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
六、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七、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措施的;
八、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质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九、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的;
十一、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聚会的;
十二、不带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运输秩序,或者在其他公共场所不带口罩,不听劝阻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
十三、有其他应该依法给予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四、有以上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鱼台县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检察院鱼台县公安局鱼台县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一、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编造疫情的;
二、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聚集起哄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趁疫情扰乱医疗秩序、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趁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谋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
六、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七、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措施的;
八、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质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九、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的;
十一、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聚会的;
十二、不带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运输秩序,或者在其他公共场所不带口罩,不听劝阻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
十三、有其他应该依法给予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四、有以上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鱼台县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检察院鱼台县公安局鱼台县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