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法院,我家的宅基地及房屋去哪里了
控告人,刘得朝,男,72,农民,汉族,其妻吕金英,女,67岁,农民,汉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办事处刘桥村人。
被控告人,刘建国,男,59岁,汉,干部,原单位,成武县交警大队股长,现调菏泽市定陶交警大队。
被控告人,刘得新,男,60岁,汉族,农民,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办事处刘桥村人。
刘建国告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书菏政复决字(2003)第17号,第三人刘得朝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刘建国国家干部在刘桥村,违法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纠正,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菏行终字第239号行政裁定书》,确认,1979年刘桥行政村分给他们家宅基一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与理由
刘建国告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菏政复决字(2003)第17号,第三人刘得朝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撒销国家干部刘建国在刘桥村违法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菏行终字第239行政裁定书,该份裁定裁第二页正数第16行一第17行写为:1979年刘桥行政村分给他们家宅基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规定:中院该裁定书确认的事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际事实,1979年前我父母己有宅基地一处,编号为39。1979年底刘得新是1980年的兵尚去部队服兵役,刘得新宅基地编号为85号。1979年底刘得朝向刘桥大小队申请宅基,1980春天,获得,刘桥大队党支部书记王银祥亲自决定批准,许可:(当时没有生产队长),大队通知刘桥后队(会计)刘燕林亲自给其丈量一块宅基地,东西22米南北19米,刘得朝自己从河道里拉土垫地基,泥草混合垛墙,由刘得朝个人为出资者在此宅基地上盖东西16米南北深5米的土木瓦房屋。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菏政复决字(2003)第17号》和成武县人民法院作《2003)成行初字第75行政判决书》和《(2004)成行初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为准绳。将此宅基地使用权归刘得朝使用。证明不容争的事实,14次均认定该宗宅基地归刘得朝使用权,不是空穴来风。
所以,菏泽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03)菏行终字第239行政裁定书》,事实上就是将刘得朝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予以否定。
综上所述,1980春天刘得朝,得到,刘桥大小队的许可:获得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刘得朝个人为出资者盖房屋。1979年刘桥大队至2002年刘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王银祥和老党员,干部己出具证据,代红字头红公章的证明,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归刘得朝所有使用权证据链条,在卷佐证为凭。
刘得朝在外打工其间,刘建国身为成武县交警大队股长国家干部,不是刘桥的村民,本人户籍不在刘桥村,在刘桥村无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盖房屋,利用手中的权力,釆取各种手段与刘得新非法炒买炒卖刘得朝宅基地使用权,刘建国偷抢拆除毁掉刘得朝的房屋,侵占宅基地,改成他的住宅。全案过程中ⅰ刘建国,刘得新没有证据。涉案人员窃取刘得朝吕金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应将其绳之以法。
请求依法纠正:《()2003)菏行终字第239行政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修改,或者查清事实后重新改判。
请求依法维持:《(2003)成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为准绳。
坚信以党英明领导下,在百忙之中中抽岀一点点时间督查,此事,希望能早日得到解决,都是中华十四亿人,人生几十年,迟迟等着,等不急,无立锥之地,因常期租凭房屋居住,盼望请求返还我们的宅基地及房屋。
此致
控告人刘得朝,其妻吕金英
15615005826
2020年1月14日
控告人,刘得朝,男,72,农民,汉族,其妻吕金英,女,67岁,农民,汉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办事处刘桥村人。
被控告人,刘建国,男,59岁,汉,干部,原单位,成武县交警大队股长,现调菏泽市定陶交警大队。
被控告人,刘得新,男,60岁,汉族,农民,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办事处刘桥村人。
刘建国告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书菏政复决字(2003)第17号,第三人刘得朝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刘建国国家干部在刘桥村,违法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纠正,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菏行终字第239号行政裁定书》,确认,1979年刘桥行政村分给他们家宅基一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与理由
刘建国告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菏政复决字(2003)第17号,第三人刘得朝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撒销国家干部刘建国在刘桥村违法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菏行终字第239行政裁定书,该份裁定裁第二页正数第16行一第17行写为:1979年刘桥行政村分给他们家宅基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规定:中院该裁定书确认的事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际事实,1979年前我父母己有宅基地一处,编号为39。1979年底刘得新是1980年的兵尚去部队服兵役,刘得新宅基地编号为85号。1979年底刘得朝向刘桥大小队申请宅基,1980春天,获得,刘桥大队党支部书记王银祥亲自决定批准,许可:(当时没有生产队长),大队通知刘桥后队(会计)刘燕林亲自给其丈量一块宅基地,东西22米南北19米,刘得朝自己从河道里拉土垫地基,泥草混合垛墙,由刘得朝个人为出资者在此宅基地上盖东西16米南北深5米的土木瓦房屋。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菏政复决字(2003)第17号》和成武县人民法院作《2003)成行初字第75行政判决书》和《(2004)成行初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为准绳。将此宅基地使用权归刘得朝使用。证明不容争的事实,14次均认定该宗宅基地归刘得朝使用权,不是空穴来风。
所以,菏泽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03)菏行终字第239行政裁定书》,事实上就是将刘得朝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予以否定。
综上所述,1980春天刘得朝,得到,刘桥大小队的许可:获得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刘得朝个人为出资者盖房屋。1979年刘桥大队至2002年刘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王银祥和老党员,干部己出具证据,代红字头红公章的证明,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归刘得朝所有使用权证据链条,在卷佐证为凭。
刘得朝在外打工其间,刘建国身为成武县交警大队股长国家干部,不是刘桥的村民,本人户籍不在刘桥村,在刘桥村无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盖房屋,利用手中的权力,釆取各种手段与刘得新非法炒买炒卖刘得朝宅基地使用权,刘建国偷抢拆除毁掉刘得朝的房屋,侵占宅基地,改成他的住宅。全案过程中ⅰ刘建国,刘得新没有证据。涉案人员窃取刘得朝吕金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应将其绳之以法。
请求依法纠正:《()2003)菏行终字第239行政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修改,或者查清事实后重新改判。
请求依法维持:《(2003)成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为准绳。
坚信以党英明领导下,在百忙之中中抽岀一点点时间督查,此事,希望能早日得到解决,都是中华十四亿人,人生几十年,迟迟等着,等不急,无立锥之地,因常期租凭房屋居住,盼望请求返还我们的宅基地及房屋。
此致
控告人刘得朝,其妻吕金英
15615005826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