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一则重要文件出台!年底前务必退还受难人本金!
编辑组财经大调查昨天

追求事实、揭露问题,报道财经百态
关于金融受害群众被骗本金清退指导工作的安排正式提到重要日程上,高层很重视金融受害群众的血汗钱归还问题,不仅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尽快破案全力追赃,还要求所有金融平台必须做到全额100%退还受害群众被骗本金,严厉打击拖延兑付、打折兑付、抵顶等各种虚假套路!无论是谁都不能以任何原因霸占老百姓的血汗钱。
这一年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不断深化开展,打掉了不少问题平台的幕后保护伞。保护伞一日不除,罪犯就会嚣张多一日,受害群众离本金归还就更远了。但是,高层已经明显决心要改变这一现状,随着扫黑除恶的开展,着重打掉一批贪官污吏,拿掉平台保护伞,彻底粉碎平台老板的幻想,迫使他们积极主动还钱赎罪减刑。在各种严厉打击下,不少平台纷纷开始正常兑付了。
最高检召开了主题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表示:“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意见》,与之不同的是,《2019年意见》涉及内容更全面,与司法实践联系更紧密,更适应当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新要求。”
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
二、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重点说明了,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此条配合之前的“国十条”压实股东责任,使得那些股东们和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无法隐匿,如果依然还是拒绝返还,将毫不留情的依法处理!
三、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
五、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在组织被骗本金清退过程中,高层部门有决心要铲除一批阻挠金融平台清退受害群众本钱的犯罪团伙、股东企业、担保公司,不管这些企业背后的势力有多大,背景有多深,只要是干了诈骗人民群众的勾当,就一定不会放走任何一个坏人。
这次唯有还钱才能救他们自己,不还钱就不考虑给他们减刑。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份子将被执行死刑,要拿一部分人开刀,彻底警醒剩下的那些人要抓紧时间还钱了,2019很快就要过去了,留给他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凡是新年之前集资诈骗嫌疑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资金的嫌疑犯,一律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对于部分资不抵债,股东企业无力偿还的问题平台,则由四家资管央企接手管理,由他们出资对平台不良资产进行回购,尽快组织本金清退工作,争取早日恢复受害家庭的正常生活。
同时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嫌疑犯及其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挖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帐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这一次高层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部署严厉程度空前,态度十分明确,就是要将那些诈骗了老百姓血汗钱不肯主动退还的金融诈骗集团统统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作为金融受害人的我们就更加不能轻言放弃了!必须坚持下去,坚持到骗子还钱的那一刻,如果你有幸看到这篇文章,希望你可以动动手指转发出去,可能因为你一个小小举动就能向更多金融受害群众传递希望!
编辑组财经大调查昨天

追求事实、揭露问题,报道财经百态
关于金融受害群众被骗本金清退指导工作的安排正式提到重要日程上,高层很重视金融受害群众的血汗钱归还问题,不仅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尽快破案全力追赃,还要求所有金融平台必须做到全额100%退还受害群众被骗本金,严厉打击拖延兑付、打折兑付、抵顶等各种虚假套路!无论是谁都不能以任何原因霸占老百姓的血汗钱。
这一年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不断深化开展,打掉了不少问题平台的幕后保护伞。保护伞一日不除,罪犯就会嚣张多一日,受害群众离本金归还就更远了。但是,高层已经明显决心要改变这一现状,随着扫黑除恶的开展,着重打掉一批贪官污吏,拿掉平台保护伞,彻底粉碎平台老板的幻想,迫使他们积极主动还钱赎罪减刑。在各种严厉打击下,不少平台纷纷开始正常兑付了。
最高检召开了主题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表示:“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意见》,与之不同的是,《2019年意见》涉及内容更全面,与司法实践联系更紧密,更适应当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新要求。”
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
二、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重点说明了,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此条配合之前的“国十条”压实股东责任,使得那些股东们和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无法隐匿,如果依然还是拒绝返还,将毫不留情的依法处理!
三、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
五、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在组织被骗本金清退过程中,高层部门有决心要铲除一批阻挠金融平台清退受害群众本钱的犯罪团伙、股东企业、担保公司,不管这些企业背后的势力有多大,背景有多深,只要是干了诈骗人民群众的勾当,就一定不会放走任何一个坏人。
这次唯有还钱才能救他们自己,不还钱就不考虑给他们减刑。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份子将被执行死刑,要拿一部分人开刀,彻底警醒剩下的那些人要抓紧时间还钱了,2019很快就要过去了,留给他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凡是新年之前集资诈骗嫌疑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资金的嫌疑犯,一律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对于部分资不抵债,股东企业无力偿还的问题平台,则由四家资管央企接手管理,由他们出资对平台不良资产进行回购,尽快组织本金清退工作,争取早日恢复受害家庭的正常生活。
同时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嫌疑犯及其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挖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帐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这一次高层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部署严厉程度空前,态度十分明确,就是要将那些诈骗了老百姓血汗钱不肯主动退还的金融诈骗集团统统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作为金融受害人的我们就更加不能轻言放弃了!必须坚持下去,坚持到骗子还钱的那一刻,如果你有幸看到这篇文章,希望你可以动动手指转发出去,可能因为你一个小小举动就能向更多金融受害群众传递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