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铭伟开别克醉酒驾车一审被判死刑,让很多人都议论纷纷,关于量刑,有人说重有人说轻。甚至有人拿杭州胡斌案对比说有钱就可以逍遥法外,没钱只有被判死刑。
目前二审已经结束,即将宣判,我在这里想谈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关于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家暂时到百度上找名词解释,我不 做任何解释。
关于辩论焦点,我认为应该是安全隐患,大家在这里应该先了解一个名词,因果关系。有因毕有果,逻辑学上公认的观点,符合科学道理,从理论到实践,因果理论到目前为止没有被任何人士推翻,说明本理论有很强的正确性。
现在要说明的是孙在驾车之前喝了大量的酒,在这里我们引入安全隐患一词,醉酒驾车就已经违法,并且带来了安全隐患,很明显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引爆时间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出事可能性已经存在,机率不确定,但可以根据目前的统计学理论来计算出事的概率。那么在安全隐患这个观点上孙已经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埋下了起因,作为小说或者其他文学创作,这里可以说是伏笔,喝酒驾车,不能说100%不出事,但对于路上行人来说生命已经没有保障,没有被撞死只能说明是自己幸运,不能说明孙能够清醒的驾车,以及该车100%有安全保障。当然大家要说开车就已经让路人没有安全保障,但醉酒驾车的话就是将这个危险等级提高了几个档次,大家可以参考数学中量变引起质变的理论,因此罪名成立。
除了危害公共安全醉之外,我想说明的是还应该加上故意杀人罪。
孙在第1次撞死路人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他只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因为他已经醉酒,不能保证安全驾车,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无意识开车,因为他并没有开车开离道路。撞死人的时候车上的其他人员没有及时阻止他继续开车,他也没有停下来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车祸事件,更没有及时报警,而是继续开车,在明知道自己已经不能保证安全驾驶的情况下还继续开车,说明他完全没有把安全当一回事,把生命当儿戏,视公民的生命如草芥,第2次撞死人就是故意杀人。
目前二审已经结束,即将宣判,我在这里想谈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关于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家暂时到百度上找名词解释,我不 做任何解释。
关于辩论焦点,我认为应该是安全隐患,大家在这里应该先了解一个名词,因果关系。有因毕有果,逻辑学上公认的观点,符合科学道理,从理论到实践,因果理论到目前为止没有被任何人士推翻,说明本理论有很强的正确性。
现在要说明的是孙在驾车之前喝了大量的酒,在这里我们引入安全隐患一词,醉酒驾车就已经违法,并且带来了安全隐患,很明显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引爆时间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出事可能性已经存在,机率不确定,但可以根据目前的统计学理论来计算出事的概率。那么在安全隐患这个观点上孙已经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埋下了起因,作为小说或者其他文学创作,这里可以说是伏笔,喝酒驾车,不能说100%不出事,但对于路上行人来说生命已经没有保障,没有被撞死只能说明是自己幸运,不能说明孙能够清醒的驾车,以及该车100%有安全保障。当然大家要说开车就已经让路人没有安全保障,但醉酒驾车的话就是将这个危险等级提高了几个档次,大家可以参考数学中量变引起质变的理论,因此罪名成立。
除了危害公共安全醉之外,我想说明的是还应该加上故意杀人罪。
孙在第1次撞死路人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他只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因为他已经醉酒,不能保证安全驾车,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无意识开车,因为他并没有开车开离道路。撞死人的时候车上的其他人员没有及时阻止他继续开车,他也没有停下来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车祸事件,更没有及时报警,而是继续开车,在明知道自己已经不能保证安全驾驶的情况下还继续开车,说明他完全没有把安全当一回事,把生命当儿戏,视公民的生命如草芥,第2次撞死人就是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