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阳从2016年10月24起到新某公司工作。朱阳在新某公司工作期间,新某公司委托东高咨询公司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2月24日11时30分左右,朱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7年3月20日,人社局认定朱阳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3月22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拾级。
朱阳于2018年7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新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2018年8月24日,仲裁委裁决新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17091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8200元工伤待遇和已支付的护理费360元,余款108531元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该裁决属终局裁决。
2017年2月24日11时30分左右,朱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7年3月20日,人社局认定朱阳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3月22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拾级。
朱阳于2018年7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新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2018年8月24日,仲裁委裁决新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17091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8200元工伤待遇和已支付的护理费360元,余款108531元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该裁决属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