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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适电梯# 新《住宅设计规范》即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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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宅设计规范》即将出炉!!4层及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明确担架电梯尺寸
昨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这是北京首次公布地方版的《住宅设计规范》,这次新出炉设计规范,从解决居民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在国家版《规范》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编制了345个条款,其中200多个条款在国家标准《规范》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从设计源头解决了多个“痛点”。
当新规范实施后,将对后续的新项目产生多方面变化,所以各地产和设计院根据项目进展抓紧往前赶图吧,争取在新规范实施前,完成项目的审批工作。
影响较大的几个重点,总结如下:
1、全装修: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粉刷和管线全部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明确层高: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明确剪刀梯的连通方式;
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4、电梯设置要求: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对担架电梯做出科学的规定: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50m(或计算出的面积与其相同的其他型号电梯),轿厢门洞净宽不应小于0.90m。
同时,该《规范》还本着提升居住安全、居住品质的原则,注重规范内容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强化住宅无障碍与适老化设计,充分体现了“安全性、舒适性、前瞻性”的设计理念。
全文如下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 12章,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技术经济指标;5.套内空间;
6.公共空间;7.住宅设施;
8.室内环境;9.建筑结构;
10.建筑设备;11.建筑电气;12.管线综合设计。
1 总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满足居民对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针对北京市的地
方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有关规定,适当应用新能源,实现住宅
建设可持续发展。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的建筑。
2.0.2 套型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2.0.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4 凹口
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0.5 贮藏室(间)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6 室内净宽
墙(柱)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2.0.7 全装修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粉刷和管线全部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0.8 快件箱
又名智能快递柜、自提柜、智能邮箱等,设立在公共场合,可供投递和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2.0.9 智能家居系统
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包括家庭网络、家庭安防、家电智能控制、能源智能计量、节约低碳 、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2.0.10 智能电表
除具备传统电能表基本用电量的计量功能以外,还应具有用电信息存储、双向多种费率计量功能、用户端控制功能、多种数据传输模式的双向数据通信功能、防窃电功能等智能化的功能。
2.0.11 紧急呼叫装置
安装于家庭中的用于发生危险情况时对外发出求救及报警信号的电气装置。
2.0.12 电动汽车充电桩
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专用设施,能实现计时、计电度、计金额充电,充电桩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2.0.13 信息管道
用于敷设通信及广播电视线缆的一种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14 配线信息管道
主干信息管道人(手)孔至各建筑物接入管道之间敷设的信息管道。
2.0.15 楼道综合配线箱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分线的箱体,配线箱为线缆分线设备。
2.0.16 有线广播电视放大箱
用于安装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以下简称“放大箱”。
2.0.17 终端综合配线箱
用于安装各种配线模块、家庭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集线器或以太交换机及家庭智能化系统模块、有线广播电视用家庭网关等户内设备及设施的箱体。
2.0.18 出线盒
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出线盒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
2.0.19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接的设备盒。
2.0.20 安全等级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21 耐久性
是材料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2.0.22 结构缝
根据结构设计需求而采取的分割混凝土结构间隔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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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0.2 住宅设计应与住区规划设计相协调,并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
    3.0.3 住宅设计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等理念,并应符合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营造便捷、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3.0.5 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考虑基本居住要求外,尚应考虑适老性和无障碍的特殊使用要求。
    3.0.6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空气质量等多方面的要求。
    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模数化、标准化、多样化,考虑在住宅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品
    质。当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范标准。
    3.0.8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 新建住宅应实施全装修,提高住宅产品的完成度。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并一体化实施。全装修设计应执行相应的规范标准。
    4 技术经济指标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套内使用面积(m²/套);
    ——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²/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²)。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按照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走道、贮藏室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 1.50m 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m²;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4m²。
    5.1.3 套型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5.1.4 5.1.4 套型设计宜设置晾晒空间
    5.1.5 套型设计宜进行模数协调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5.2 卧室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m²;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m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m²。
    5.2.2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80m;单人卧室的短边宽不宜小于2.20m。
    5.3 起居室(厅)、餐厅
    5.3.1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m²。
    5.3.2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
    5.3.3 起居室(厅)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的数量,且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0m。
    5.3.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3.5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²。
    5.4 厨房
    5.4.1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²,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²。
    5.4.2 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5.4.3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布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热水器、吊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
    5.4.4 厨房不宜设置地漏。
    5.4.5 厨房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饰材料。
    5.4.6 厨房在有效解决油烟和燃气安全的条件下可设置为开敞空间,否则应独立具有可封闭性。
    5.4.7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5 卫生间
    5.5.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座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0m²。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10m²;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30m²;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50m²;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2.10m²;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²。
    5.5.3 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且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洗面器与便器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空间。
    5.5.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且不宜直接开向餐厅。
    5.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厅的上层。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
    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7 新建住宅应在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预埋安装扶手的条件,并适当增大厕位和淋浴空间。
    5.5.8 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修材料。
    5.5.9 住宅户内宜设置一个卫生间与卧室相邻,且两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宜为轻质墙,便于适老改造。
    5.6 贮藏、走道及套内楼梯
    5.6.1 住宅宜设置贮藏空间。
    5.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6.3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6.4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6.5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6.6 住宅户内的过道宜为无障碍通道;户内承重墙上设置的门应满足通行净宽度不小于800mm的要求或预留改造的条件。
    5.7 阳台、凹口
    5.7.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7.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7.3 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5.7.4 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隔板的设置应考虑安全的要求。
    5.7.5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及雨罩应采取防水措施。
    5.7.6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7.7 凹口内不宜设置卧室、起居室(厅)等房间;
    如果在凹口内设置了以上房间,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凹口的净宽应不小于1.50m;
    2 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应不小于1:2。
    3 当凹口净宽小于1.80m时,应设置防盗窗或采取相应的防攀爬措施。
    5.8 层高、室内净高
    5.8.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
    5.8.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00m。
    5.8.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2m,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


    IP属地:上海2楼2019-11-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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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2 09: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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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共空间
      6.1 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
      6.1.1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
      应少于 2 级,当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并应符合无障碍的坡度要求。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无障碍栏杆双层扶手。
      6.1.4 主要出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6.1.5 住宅的无障碍出入口应与室外道路、居住绿地及配套公共设施的出入口进行无障碍衔接。
      6.1.6 主要出入口的门厅宜设置轮椅停留的空间。
      6.1.7 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建筑高度18m及18m以下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 建筑高度18m以上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6.1.8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上方安全措施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 1m。
      6.1.9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疏散走道和首层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6.1.10 住宅建筑不宜以联系廊的形式借用疏散楼梯和电梯。确有困难时,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6.1.1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 建筑高度为18m及18m 以下不应低于1.05m,建筑高度18m 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布置。
      6.2 安全疏散
      6.2.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
      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
      6.2.4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6.2.5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0m。当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应分散布置且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6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 楼梯间
      6.3.1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尽端和转角处。
      6.3.2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不与电梯井相邻布置;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但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6.3.3 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且户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6.3.4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3.5 当设置防烟楼梯间时,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3.6 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6.3.7 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6.3.8 楼梯疏散宽度: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18m 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18m及18m以下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6.3.9 住宅的公共楼梯,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不设置电梯的住宅,楼梯踏步的宽度宜大于0.28m,踏步高度宜小于等于0.16m,且宜设置双侧扶手。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10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11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12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3.13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楼梯,其设置数量及梯段宽度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宜设置剪刀梯。
      6.4 电梯及电梯间
      6.4.1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时,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二十五层及二十五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72m,同时单台电梯服务户数大于90户时,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宜少于三台。
      6.4.3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50m(或计算出的面积与其相同的其他型号电梯),轿厢门洞净宽不应小于0.90m。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设置运行状态显示和安全启停控制系统,在紧急需求状态下能够快速到达相应楼层。
      6.4.4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 1 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6.4.5 100m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3台,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厢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
      6.4.6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应采用节能型电梯,且宜成组集中布置,并采用群控联动的节能控制措施。
      6.4.7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应采取防滑措施。
      6.4.8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9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6.5 附建公共用房
      6.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及变配电机房,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声处理。
      6.5.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5.4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6 地下室、半地下室
      6.6.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6.2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6.3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6.4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6.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和防护措施。
      7 住宅设施
      7.1 门窗
      7.1.1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1.2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7.1.3 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置。
      7.1.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5 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门。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7.1.6 住宅的外窗遇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
      1 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不封闭阳台从室外通向阳台的门窗。
      2 其它层的外窗窗台距下部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的地面等不足2m的门窗。
      3 其它有入侵可能的外窗。
      7.1.7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时候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1.8 外窗安全防护措施宜与窗体一体化设计制作。
      7.1.9 厨房、卫生间及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²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1.10 各部位门扇最小净尺寸应符合表7.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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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7.2.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2.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2.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m。
        7.2.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7.2.5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7.2.6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设计应选用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7.2.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7.2.8 选用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条件。
        7.3 空调室外搁板
        7.3.1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应满足室外机散热需求;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7.3.2 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不得接入屋面雨水管及阳台排水管。
        7.3.3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搁板设计应有序、隐蔽、美观。
        7.3.4 当相邻套住宅的空调室外搁板共用或相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相邻住户间互相影响。
        7.3.5 建筑高度100m及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空调室外搁板,宜在阳台内或套内其他位置设置集中空调机设备。
        7.4 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
        7.4.1 建议厨房排油烟宜采用水平直排方式,且油烟机直排口的设置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水平直排口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住户。
        7.4.2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且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与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7.4.3 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4.4 共用排气道、管道井应与厨房、卫生间的设施紧密结合布置,在满足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应设置紧凑合理,美观实用。
        7.4.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m。
        7.4.6 管道井、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井壁上的检査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 住宅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 住宅内不应设置垃圾管井;
        4 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5 防火构造
        7.5.1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同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7.5.2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7.5.3 住宅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应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7.5.4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5.5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5.6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墙体。
        2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然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5.7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5.8 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 、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7.5.9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四边封闭的内天井。
        8 室内环境
        8.1 日照
        8.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8.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且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
        8.2 天然采光
        8.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2.2 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当住宅套内设置3个及3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1个卫生间应能直接获得天然采光。
        8.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8.2.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
        8.2.5 当卫生间、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8.2.6 采光窗的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8.2.7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和地下的商业、管理用房等地下空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
        8.3 自然通风
        8.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8.3.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5;
        2 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²。
        8.3.5 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应采取可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8.4 隔声与降噪
        8.4.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不应大于35dB;
        3 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8.4.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50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51dB。
        8.4.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65dB。
        8.4.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8.4.5 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不小于30dB。
        8.4.6 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且卧室及起居室的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不小于30dB。
        8.4.7 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采取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措施。
        8.4.8 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8.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5 保温与隔热
        8.5.1 住宅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8.5.2 住宅的屋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增加屋顶绿化等隔热措施。
        8.5.3 住宅的朝东、朝西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外遮阳设施。
        8.5.4 住宅朝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8.5.5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5.6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6 室内空气质量
        8.6.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6.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宜选用具有改善室内环境功能的材料。
        8.6.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IP属地:上海4楼2019-11-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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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建筑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要精心设计。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做到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
          9.1.2 住宅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少于 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3 住宅结构设计的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永久荷载不得小于国家荷载规范取值。
          9.1.4 住宅建筑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本市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按下表采用:

          9.1.5 住宅结构应力求体型简单、规则,避免采用对抗震不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9.1.6 住宅建筑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久性能,并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9.1.7 住宅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8 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9.1.9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及以上的住宅结构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 的规定执行。
          9.1.10 住宅结构构件不应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9.2 住宅结构体系及相关规定
          9.2.1 住宅结构的设计分为高层及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体系。
          9.2.2 多层住宅结构体系,可采用砖砌体、砌块砌体(包括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的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也可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轻)结构等结构体系。砖砌体不得采用烧结粘土砖、烧结页岩砖;基础(±0)以上部位不得采用实心砖。
          9.2.3 高层住宅结构体系,可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
          9.2.4 多层砌体结构的层数、总高度和总长度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IP属地:上海5楼2019-11-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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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住宅总高度应比表9.2.4-1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住宅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IP属地:上海6楼2019-11-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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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墙体伸缩缝应与结构的其他变形缝相重合,缝的宽度应满足各种变形缝的变形要求,在进行立面处理时,必须保证其缝隙的变形作用。


              IP属地:上海7楼2019-11-2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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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8楼2019-12-0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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