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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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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胡一刀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2014年8月29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初,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胡一刀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2015年9月6日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谢逊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2016年3月30日法院作出的(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决定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并责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即负责缴回已支付给胡一刀的工伤保险费用90366.44元。逾期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1-01 00: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