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进是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的。
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三)存在赌博、吸毒、嫖娼、走私等行为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在社会秩序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之一的,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4月15日22时许,高进伙同彭小友、杨小功、彭小军等人在彭小军家中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
2016年4月16日,公安局对高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高进行政拘留三日。
2016年6月7日,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会议,并依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暂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致建议给予高进开除处分。
2016年6月8日下午,公司召开党委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违规责任认定小组建议,给予高进开除处分。2016年6月9日为端午节放假期间。2016年6月9日晚5:30,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同意行党委对高进的处理决定。
2016年6月16日,高进申请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雇。仲裁委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其处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故对高进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的。
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三)存在赌博、吸毒、嫖娼、走私等行为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在社会秩序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之一的,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4月15日22时许,高进伙同彭小友、杨小功、彭小军等人在彭小军家中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
2016年4月16日,公安局对高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高进行政拘留三日。
2016年6月7日,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会议,并依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暂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致建议给予高进开除处分。
2016年6月8日下午,公司召开党委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违规责任认定小组建议,给予高进开除处分。2016年6月9日为端午节放假期间。2016年6月9日晚5:30,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同意行党委对高进的处理决定。
2016年6月16日,高进申请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雇。仲裁委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其处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故对高进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