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庭是广州吐豪公司员工。
2016年6月24日,陈伟庭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2016年7月8日,公司通知陈伟庭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陈伟庭认为,他辞职后至少还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陈伟庭的请求。
2016年6月24日,陈伟庭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2016年7月8日,公司通知陈伟庭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陈伟庭认为,他辞职后至少还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陈伟庭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