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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不配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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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兼顾了法院执行与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符合实际,应该参照执行。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0-23 20: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