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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起农民起诉国网供电私自改变收费政策,农民在许昌法院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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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起农民起诉国网供电私自改变收费政策,农民在许昌法院败诉
2019年10月10日,许昌法院一纸判决,确定了国网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争议了几年的缴费之争,供电公司暂时胜了。
众所周知,“先用电,后缴费”是几十年来用户缴纳电费的规矩,但是自2017年开始,被国网供电单方面改成“先缴费,后用电”,用户如果不尊从国网供电的决定,可能要面临断电的处罚。
按照《电力法》法律规定,供电公司必须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而缴纳电费的方式也是供电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不容任何一方私自更改。然而……,事实好像……不是这样……。
本次诉讼双方所在的许昌地区,供电公司好像不知道《电力法》必须与用户签订用电合同的规定,以至于许昌地区用电户都没有鉴订过供电合同!!!在没有供电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多年来的供用电事实,供电公司单方面改变约定俗成的缴费规矩,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平等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许昌农民宋某以供电公司违法不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擅自改变用电缴费规则,导致给农民带来压力及经济损失(利息)为理由,将许昌供电起诉至法院,要求国网许昌供电分公司赔偿预存款利息,并终止其违法侵权行为。本案于2019年4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宋某提出的供电公司将先用电后邀费改成先邀费后用电,违反以前用电规则。供电公司提供了宋某的短信通知及邀费明细各一份,以证明“宋某知道该事实而遵从,应视为同意该缴费方式”。原被告双方对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均无异意,但宋某认为,自已并不同意先缴费,但是怕断电不得不缴。2019年10月10日,在开庭半年后,许昌法院终于出具了判决书 。
判决书判令许昌农民宋某败诉,理由是:第一,宋某没有提供所有缴费凭证不能证明自已实际损失多少钱。第二,先缴费后用电“属于新的大众接受的管理模式”。
然而,该判决引起了法律从业人士及媒体从业人士的关注。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律师认为:计收电费,就是根据用电量和电价,经核算后向用户收取电费,也就是原来的“先用电,后缴费”。而“先缴费,后用电”属收计电费,明显违反电力法规定。许昌供电私自改变缴费方式既违反《合同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精神,也违反《电力法》计收电费的程序。
本案中,国网许昌供电公司已提供原告用缴费明细,且原被告均无异意的情况下,以“该资料非原告提供”,“原告提供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损失多少”而败诉,其实就是个天大的笑话。
至于许昌法院认为“先交费后用电属于现代消费新的大众接受的管理模式”,编者无话可说,因为编者个人无法代表人民大众,还是请大众发言吧。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0-12 13:16回复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10-1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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