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六部委(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即“10号文”,对201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做了重大修订,后经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发布的2009年第6号令又做了少许修改。10号文一方面完善了对外资并购的管理,包括对外资并购审批、价款支付或出资安排、登记事项等做了详细规定;另一方面,10号文还涉及对将中国境内权益装入境外结构的监管,从而对中国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架构模式境外上市的安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红筹架构下,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后,为实现将境内权益装入特殊目的公司,简便的方式是由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收购实际控股人在境内的权益(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而10号文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即关联并购审批),并强调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10号文也专门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活动(即跨境换股)。10号文貌似使得关联并购和跨境换股有章可循,但因商务部门实际上并未放开对上述活动的审批,使得计划赴境外上市的企业不得不衍生出了许多变通的做法,其中一个典型的做法是协议控制架构(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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