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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点讲解及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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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重视,应注意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是如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


IP属地:山西1楼2019-09-20 16:42回复
    《高检规则》全称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IP属地:山西2楼2019-09-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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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0 03: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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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IP属地:山西3楼2019-09-2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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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讲解
        1.基层人民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它所作的判决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因此对该判决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3.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最高级、中级的提法,而是直接以行政区划来指称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之间上下级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特派员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的派出工作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国家在铁路、民航等系统设立了公安局、处,这些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在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公安保卫部门,但这些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的侦查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一些侦查工作,因此这些部门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权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例如搜查、鉴定等)。
        5.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中国海警局作为侦查机关,负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包括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中国海警局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6.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指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法律”,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严重程序违法的后果有:1.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2.二审对于法定的程序违法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死刑缓刑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IP属地:山西4楼2019-09-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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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考点讲究
          侦查权
          权利主体: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中国海警局
          职权内容: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权利主体:人民检察院
          职权内容:检查、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权利主体:人民法院
          职权内容:审判


          IP属地:山西5楼2019-09-2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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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集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检规则》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IP属地:山西6楼2019-09-2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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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讲解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一原则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3、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
              4.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IP属地:山西7楼2019-09-2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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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高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考点讲解:
                1.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1.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2.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1.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高法解释》第258条)2.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抗诉;3.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2.对刑罚变更活动(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


                IP属地:山西8楼2019-09-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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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0 03: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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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讲解:
                  1.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二审抗诉。
                  2.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IP属地:山西9楼2019-09-2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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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八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考点讲解:
                    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这表明:(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能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限制的只是辩护权的行使方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影响,不能认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辩护权。(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情况的影响,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必行使辩护权。
                    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等。
                    4.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包括:(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是案情本身涉及国家秘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指案件的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IP属地:山西10楼2019-09-21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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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考点讲解:
                      1.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疑案从无罪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IP属地:山西11楼2019-09-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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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证辩护人回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考点讲解: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在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当中,最主要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得到应有保障。
                        3.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参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此外,对于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特殊规定。


                        IP属地:山西13楼2019-09-2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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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讲解:
                          本条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所谓“认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法表示接受。尤其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所谓“从宽”,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和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实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了如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2)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3)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方面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除非例外,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非例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IP属地:山西14楼2019-09-23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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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现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现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最高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四百零二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考点讲解
                            近几年,该原则的考点均设置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方式。解答关键,即清楚案件处理哪个诉讼阶段。检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既承担着监督及提起公诉的职能,又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着侦查职能。因此,切记其可以作为侦察机关而采用不连、撤销案件这两种处理方式。
                            (1)立案阶段: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应不起诉。
                            (4)审判阶段:法庭审理阶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情形、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且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符合其他几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在庭前审查阶段,据《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特别注意: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IP属地:山西15楼2019-09-2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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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0 03:43:36
                              广告
                              考点讲解
                              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外国人的范围: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
                              (2)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
                              1、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2、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3、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3)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4)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5)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3.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的对象不同。
                              4.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


                              IP属地:山西16楼2019-09-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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