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七)在上一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