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公布广播电视塔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和责任人处理情况
本报记者 任学光
7月23日18时56分,晋州出现大风天气,瞬时风速达到22.0米/秒(9级),位于晋州市迎宾大道以南180米处,尚未交付使用的电视发射塔轰然倒塌。此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故发生后,当地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并成立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调查事故原因。
8月4日下午,晋州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晋州市广电局局长及两名副局长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
事故直接损失270多万元
晋州市广播电视塔位于晋州市迎宾大道南180米处,塔体为四柱角钢半组合钢结构,塔底边长40米,总高186.8米。该工程甲方为晋州市广播电视局,乙方为河北通讯设备厂(现更名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双方于2007年10月9日正式签署《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晋州市广播电视塔2007年10月16日开工,2008年2月16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由于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屡出质量问题,至2009年7月23日晚7时许倒塌时尚未交付使用。
该工程总造价约320万元,系全额财政拨款市政工程。经石家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电视塔倒塌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这次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电视塔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事故发生前,晋州市广电局曾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测,从2009年7月12日(24日取回)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看,9个数据有7项未达标。
2009年7月24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原因分析,经现场勘察和数据分析,对倒塌原因进行了认定。该电视发射塔生产安装的施工质量较差,焊缝及螺栓的连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致使该塔体钢结构构件在外力作用下受力不均,使局部应力过大,属内因。
同时,由于2009年4月15日大风天气,该电视发射塔塔体受力角钢在标高56m处及101m处已出现屈曲变形;2009年7月23日18时56分出现大风天气,瞬时风速高达22.0米/秒,风级9级(未超过协议规定风速24.0米/秒),因此在已出现屈曲变形的部位变形进一步加大,最终导致塔体在该部位折断,属外因。
项目施工竟然无图纸
晋州市事故调查组透露,经查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项目存在无施工图纸等诸多问题。
施工竟然没有正规设计、施工图纸;甲乙方同时签署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三份合同,一份标价320万元,一份标价202万元,一份标价118万元;基础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2007年11月16日,乙方将基础工程交由河北山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探并施工,同年11月30日现场监理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建议由权威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测。2008年1月,甲方委托辛集市康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16根桩中的3#和9#桩抽样检测,发现砼抗压强值仅为7.7MPa和9.5MPa,远远低于30MPa标准值。乙方遂终止了与河北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2007年基础工程出现问题后,甲方不仅没按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反而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重新确定为2008年4月1日至08年8月1日。补充协议将工程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降为非国家标准,即将电视发射塔设计风速30米/秒、抗震裂度为8度,降为瞬间风速24米/秒、抗震裂度7度;铁塔安装雇用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安装资质的农民工安装,故未能保证工程安装质量。河北通讯设备厂2008年11月5日出具证明,承认由于该厂工作失误,将高度位于50m至101m段的主柱设计角钢90×8mm规格,错用90×6mm规格角钢,并愿负全部责任。工程由此埋下重大质量隐患。
该工程甲方委托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现场监理,经查,该公司不具备特种工程监理资质,监理队伍中也没有符合特种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也从来没有监理过类似工程。
晋州广电局三局长被免
经查,现更名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河北通讯设备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产品,对未交付使用的晋州电视发射塔倒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乙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强、合同签署人李金荣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与甲方同时签订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涉嫌贪占国家财产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触犯我国《刑法》、《合同法》多项条款。
晋州市广电局副局长史志峰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在主持工作期间与乙方签署了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违犯了《合同法》;签署补充协议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违犯了《刑法》,涉嫌合同诈骗、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罪。
副局长刘强英作为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涉嫌玩忽职守、渎职罪。局长杨秀斌作为晋州广电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管理不严,处置不当,且委托不具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罪。
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委托,已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经调查组研究决定,薛玉强、李金荣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免去史志峰、刘强英、杨秀斌三人党政领导职务,移送司法机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并做出相关处理;责成广电局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起诉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讯设备厂),追回经济损失。
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