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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反人类的奇葩判决 闻听三国事,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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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反人类的奇葩判决
闻听三国事,每欲到许昌!
许昌位于河南,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中心,但令许昌享誉天下的却是曹操和刘备这对被“厚黑教主”尊为“厚黑双宝”的人物,以脸厚心黑决战青梅亭,还留下了“青梅煮酒论英雄”的佳话。
莲城许昌,浓郁的三国文化气息被许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奇葩判决扫得荡然无存,而“每欲到许昌”的三国文化迷们也骇然止步。毕竟许昌法院虽不是厚黑双宝再世,却更胜双宝几分,其气场不是一般人敢仰望的!游许昌纵有雄心,亦需雄财,天下英雄,也只能望许昌而叹之。
到许昌旅游难免有吃,住,购物等行为,但许昌的消费规矩不是尊重消费事实,而是尊重“事实合同”。假如你在许昌第一天住宾馆花了300,那么第二天就算住100元的房间也得出300元!如果你首次买了价值10万的极品钧瓷,那么下次买几百元凡品钧瓷也得花10万元!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许昌法院认定你第一次花费就与商家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依照第一次消费形成的事实合同,你第二次低消费反成了违反合同!
事实合同具备如此的法律效力吗?当然不具备!中院凭什么敢如此判决?当然是凭脸皮厚,心肠黑!
请不要认为我在故意冤枉许昌法院,许昌法院只会冤枉别人,有谁敢冤枉法院?!
让事实说话:据判决文书网(2018)豫10民终3737号民事判决显示,许昌某农民自2000年至2005年因从事家庭副业,供电公司按一般工商业收取电费0.83元每度,2005年以后该农民不再从事加工业(普通居民电费0.56元每度),供电公司仍按0.83元每度收取。2018年农民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许昌供电公司竟然两审尽皆胜诉!!!
那么是不是有什么关健证据起到了扭转乾坤的效果呢?有!还真有!!!首先是许昌发改委(物价局)许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02]号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供电公司不与用户鉴订合同……,不执行政府定价……向一般用户收取工商业用户价格……,多次换表而没有发现错误……违反价格法,电力法”而进行了处罚。这是一个被法改委称为“闭着眼睛就能打赢供电公司”的证据,被许昌中级法院无视。
第二份证据是供电公司伪造的证据,供电公司若想打赢官司需要有于已有利的《供电合同》, 比如农民与供电公司签了“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同,合同未到期而农民也未申请更改合同”,供电则可以 履行合同为由胜诉。但许昌供电并未与全许昌用户签订合同,于是乎,供电公司就制作了伪证!!!该伪证以该农民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吴某名义(村民和村委会该皆不知情)证明:该农民父亲去世前(2005年)已经被许昌供电公司“立户计收电费”(有供电信访回复书为证)。根据巜电力法》显示“立户”就是用电方申请用电,供电公司调查确定后鉴订供电合同的一整套程序。但是该证据被村民吴某和村委会在中院庭审中当庭否决,出庭的村民吴某控诉供电以其名义作伪证给其个人造成极大麻烦及心理负担,吴某当庭差点哭了!!!
但是供电公司却没有被追究伪证罪和制造或盗用公章罪(村委会证据可是盖了章的),而是依据“事实合同”而打赢了官司!!!
什么是“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是一种实际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方式。比如超市购物、搭乘公交车、使用煤气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习惯的作用下,由诚实信用原则辅佐,以行为构成合意而成立合同。事实合同产生的基础是事实相合,因事实而产生,也会因事实而改变。比如你到超市购买100每盒的茶叶,不需要签纸质合同,付款拿走茶叶既完成交易。那么依据事实合同,在不用商业电时仍是商业用电户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喻就是你昨天买了1元每斤的西瓜(已形成事实合同),那么既使今天西瓜便宜至0.8元每斤你还得依“事实合同”每斤花费1元。
不合理吗?许昌法院就敢这么判!厚过刘备,黑过曹操,挑战人民的认识和底线,方显许昌法院法官本色。至于该判决影响到的经济秩序,那就不是法院的事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8-17 20:42回复
    好文章!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10-1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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