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1928号之二
原告:庞XXXX。
被告: XX,X,汉族,X,住山东省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 X,X,汉族,XX,住山东省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
一、本案案由不当得利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应套用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原告庞X起诉二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由为不当得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分为: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对于该案由的分类,不当得利纠纷与合同纠纷是明显被区分的。因此,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案更不能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照接受货币方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二、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案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在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经常居住地也是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院2019年3月份出版的《民事案件案由使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第360页、361页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解释,对管辖法院明确确认为被告住所地。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7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转款数额错误造成损失进而要求被告X及其XX承担返还义务,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保建
二0一九年八月共日
书记员孙园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1928号之二
原告:庞XXXX。
被告: XX,X,汉族,X,住山东省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 X,X,汉族,XX,住山东省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
一、本案案由不当得利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应套用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原告庞X起诉二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由为不当得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分为: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对于该案由的分类,不当得利纠纷与合同纠纷是明显被区分的。因此,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案更不能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照接受货币方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二、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案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在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经常居住地也是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院2019年3月份出版的《民事案件案由使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第360页、361页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解释,对管辖法院明确确认为被告住所地。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7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转款数额错误造成损失进而要求被告X及其XX承担返还义务,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保建
二0一九年八月共日
书记员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