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检举商水县公安局利用职权非法扣押转移我合法财产。2018年5月31日我以17万元价格(实付165000元另5000为过户押金),从深圳前海玖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63220C)购买一辆车牌为渝DP0310,二手奇瑞路虎极光汽车。汽车原车主:龙江 身份证号码:510222197501202155。玖信公司给我提供了原车登记大本、车管所查询状态记录、龙江身份证及签订的购车合同等文件(附件1)。
文件显示龙江于2016年7月13日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到玖信公司,并借款255103元,未按期归还。玖信公司根据合同协议将车辆进行处置。我现场和车主龙江电话进行了沟通,龙江也承认借款和同意出售车辆的事实,但是对于过户要求给一定的配合费用。
当时玖信公司承诺办理过户事宜。通知我将采用仲裁的方式,判决车辆归属后,直接过户与我,(裁决书目前已经生效【2019北国仲字第1519号】)附件2。因车辆年检正常、查询系统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我就将该事搁置,期间一直正常使用车辆。
2019年2月12日,商水县公安局民警以该车辆有人报警为盗抢车辆为由,强行将车辆扣押开走,给我出具了一份“商水县王洪森”车辆被盗案扣押决定书(附件3)。
这个结果让我措手不及,我手上有原始的购车合同、车辆大本、登记信息查询也无任何其它抵押或其他权益人。怎么无缘无故被毫不相干人员立案成盗抢车辆?
后来经过了解得知,龙江将车辆抵押到玖信后,因经济问题,多次非法将车辆抵押到其它小贷公司(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后同样拒不还钱,小贷公司或其他债权人报警抵押车辆被盗。
对此我多方咨询我们当地警方及专业律师,对商水县公安局做法我有以下质疑。
一、是否应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可是纵观整个事件始末,1、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存在;2、也无可追究任何人刑事责任。(事实上商水县公安局以搞车为目的,未追究任何人刑事责任)商水县公安局立案环节存在关系、人情的操作,才能凭一些无任何何佐证的文件,东拼西凑拼凑证据,牵强附会的立案(立案的依据很有可能只是一张龙江的协议或合同,据我在法院了解龙江已经签定不下4份无登记的抵押借款合同、龙江偷偷将已经登记抵押的车辆多次抵押或出售,已经涉嫌诈骗,目前我已经另案报警)。
二、龙江和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合不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龙江未清偿债务,偷偷将已经登记抵押的车辆,进行二次、三次无法律手续的抵押或出售,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全国人都知道,购买无手续的抵押车辆特别是二押、三押车辆,随时面临法院查封、银行收车、车辆被盗抢后无法维权的风险,购买这种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物权法》有明确解释:房屋、车辆等价值比较高的财产,抵押或购买人有义务了解财产状况,有无债务纠纷、能不能过户、出售人是否有权抵押或出售。
车辆是价值比较高的财产,报案人王洪森在购买前不可能不对车辆能否过户进行了解,购买人在明知车辆是登记抵押的无法过户的状态仍然购买车辆,已经不购成善意购买行为,其财产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抵押车很多存在各种经济问题,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了避免公权力干涉到民间经济债务纠纷,一般不会为抵押车进行立案,特别是二次、三次抵押的车辆。
三、是不是每个债权人都能报案盗抢?
纵观全国类似抵押车债权纠纷的事件非常多,基本上都是法院判决、民事解决,如果每一起抵押车引起的纠纷公安系统都受理,我们的警察部门恐怕没有多余的警力去维护治安打击真正的犯罪了。
商水县公安局利用立案,把我合法取回车辆的行为陷入一个“死循环”
车辆所有权已经判决给我,而我占有的车辆被其它债权人报案、立案。商水县公安局进行查扣。法院判决是民事判决,商水县公安局立的是刑事案,商水县公安局可以堂而皇之的以“先刑后民”的理由无限拖延结案的方法来长期非法占有我车辆。
就算是立案没有问题,案件总应该有结案的时候吧?结案后车辆怎么处置?应该归谁?大家心里都明明白白。
如果龙江将车辆的二次、三次......抵押都具备法律效应的话,是不是现在任何一个人都能以报盗抢的方式占有车辆?我在有车管所登记、法院有判决的情况下车辆被非法扣走,是不是更有资格能以报盗抢的方式将车辆取回?
我咨询我们当地警方的知情人告知我,对于二次抵押的车辆盗抢立案,除非有铁硬的后台和关系,才能促使警方介入到这种纠纷中来,这样就属于利用公权机构干涉经济行为,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四、我和王洪森还有其他债权人,车辆到底应该清偿给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车辆已经被我合法占有并登记,商水县公安局简单粗暴的直接立盗抢案,把我车辆转移给他人。将一件简单的民间债务纠纷复杂化、刑事化,利用掌握在手中的执法权,刑事甄别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强行拦扣我合法占有切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这里面存在人情办案、关系办案。
(车辆立案盗抢必须有充足的证明,证明报案人和车辆关系。而车辆登记信息、大本、原始购车合同等有利的证据都指向我这里。商水县公安局仍无限期的扣押我车辆,这种行为: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车辆所有权到底归谁?谁能过户?谁能合法上路?
商水县公安局没有权利决定车辆归属,中国是法制国家,车辆归属应该由法院判决。目前车辆已经裁决给我,现在车辆在法律上归属权已经捋清,商水县公安局不能再以是盗抢车辆,刑事案件的理由将我的车辆继续羁押。王洪森等其他债权人如果手上有合法依据,也应该走法律程序到法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疏通关系、利用职权,利用国家警务机关,强权干涉、暴力押扣车辆的行为,是党纪国法于不顾的投机行为。
我目前车辆已经被扣押半年之久,我奔波维权、租用车辆、车辆腐朽贬值等已经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如果商水县公安局继续非法羁押我车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我将用合法的手段向媒体曝光商水县公安局的恶劣行径。并继续漫长的维权之路。
龙江将车辆抵押登记后再次进行二次、三次.......抵押,非法取得利益,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涉嫌诈骗。同时龙江还有其它债务纠纷,我目前已经申请法院将车辆查封,此车辆所有权最终归谁?谁能过户?谁能上牌?谁能合法上路?商水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心知肚明,车辆就是被强行交给报案人或龙江本人,他们都面临随时被我申请的法院查封扣车的风险,只能套黑牌上路,根本无法合法使用车辆。现在就是以是刑事案件未结案为借口,将我车辆长期羁押,车辆GPS定位也已断线,也需已经暗地里给他人套牌使用。
目前车辆在法律已经裁决归属我所有,而商水县公安局没有权利决定车辆所有权,商水县公安局长期扣押我的车辆导致车辆脱检,任其腐坏贬值或悄悄转移至其他债权人使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民为邦本、警为民安,国家的公安机关的职责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颠倒黑白的介入各种民事财产纠纷,因此我请求商水县公安局归还我车辆,并撤销车辆盗抢状态。
附件:1、与车主龙江购车合同,车辆成交协议书;
2、车辆权属裁决书及生效证明;
3、车辆登记大本信息、车辆行驶证;
4、玖信公司权益转让协议书;
5、商水县公安局扣车证明;
提供的以上附件我确保真实性,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得不到解决,我只有借助媒体对商水县公安局的侵权行为,进行合法属实的报道。
文件显示龙江于2016年7月13日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到玖信公司,并借款255103元,未按期归还。玖信公司根据合同协议将车辆进行处置。我现场和车主龙江电话进行了沟通,龙江也承认借款和同意出售车辆的事实,但是对于过户要求给一定的配合费用。
当时玖信公司承诺办理过户事宜。通知我将采用仲裁的方式,判决车辆归属后,直接过户与我,(裁决书目前已经生效【2019北国仲字第1519号】)附件2。因车辆年检正常、查询系统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我就将该事搁置,期间一直正常使用车辆。
2019年2月12日,商水县公安局民警以该车辆有人报警为盗抢车辆为由,强行将车辆扣押开走,给我出具了一份“商水县王洪森”车辆被盗案扣押决定书(附件3)。
这个结果让我措手不及,我手上有原始的购车合同、车辆大本、登记信息查询也无任何其它抵押或其他权益人。怎么无缘无故被毫不相干人员立案成盗抢车辆?
后来经过了解得知,龙江将车辆抵押到玖信后,因经济问题,多次非法将车辆抵押到其它小贷公司(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后同样拒不还钱,小贷公司或其他债权人报警抵押车辆被盗。
对此我多方咨询我们当地警方及专业律师,对商水县公安局做法我有以下质疑。
一、是否应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可是纵观整个事件始末,1、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存在;2、也无可追究任何人刑事责任。(事实上商水县公安局以搞车为目的,未追究任何人刑事责任)商水县公安局立案环节存在关系、人情的操作,才能凭一些无任何何佐证的文件,东拼西凑拼凑证据,牵强附会的立案(立案的依据很有可能只是一张龙江的协议或合同,据我在法院了解龙江已经签定不下4份无登记的抵押借款合同、龙江偷偷将已经登记抵押的车辆多次抵押或出售,已经涉嫌诈骗,目前我已经另案报警)。
二、龙江和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合不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龙江未清偿债务,偷偷将已经登记抵押的车辆,进行二次、三次无法律手续的抵押或出售,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全国人都知道,购买无手续的抵押车辆特别是二押、三押车辆,随时面临法院查封、银行收车、车辆被盗抢后无法维权的风险,购买这种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物权法》有明确解释:房屋、车辆等价值比较高的财产,抵押或购买人有义务了解财产状况,有无债务纠纷、能不能过户、出售人是否有权抵押或出售。
车辆是价值比较高的财产,报案人王洪森在购买前不可能不对车辆能否过户进行了解,购买人在明知车辆是登记抵押的无法过户的状态仍然购买车辆,已经不购成善意购买行为,其财产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抵押车很多存在各种经济问题,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了避免公权力干涉到民间经济债务纠纷,一般不会为抵押车进行立案,特别是二次、三次抵押的车辆。
三、是不是每个债权人都能报案盗抢?
纵观全国类似抵押车债权纠纷的事件非常多,基本上都是法院判决、民事解决,如果每一起抵押车引起的纠纷公安系统都受理,我们的警察部门恐怕没有多余的警力去维护治安打击真正的犯罪了。
商水县公安局利用立案,把我合法取回车辆的行为陷入一个“死循环”
车辆所有权已经判决给我,而我占有的车辆被其它债权人报案、立案。商水县公安局进行查扣。法院判决是民事判决,商水县公安局立的是刑事案,商水县公安局可以堂而皇之的以“先刑后民”的理由无限拖延结案的方法来长期非法占有我车辆。
就算是立案没有问题,案件总应该有结案的时候吧?结案后车辆怎么处置?应该归谁?大家心里都明明白白。
如果龙江将车辆的二次、三次......抵押都具备法律效应的话,是不是现在任何一个人都能以报盗抢的方式占有车辆?我在有车管所登记、法院有判决的情况下车辆被非法扣走,是不是更有资格能以报盗抢的方式将车辆取回?
我咨询我们当地警方的知情人告知我,对于二次抵押的车辆盗抢立案,除非有铁硬的后台和关系,才能促使警方介入到这种纠纷中来,这样就属于利用公权机构干涉经济行为,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四、我和王洪森还有其他债权人,车辆到底应该清偿给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车辆已经被我合法占有并登记,商水县公安局简单粗暴的直接立盗抢案,把我车辆转移给他人。将一件简单的民间债务纠纷复杂化、刑事化,利用掌握在手中的执法权,刑事甄别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强行拦扣我合法占有切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这里面存在人情办案、关系办案。
(车辆立案盗抢必须有充足的证明,证明报案人和车辆关系。而车辆登记信息、大本、原始购车合同等有利的证据都指向我这里。商水县公安局仍无限期的扣押我车辆,这种行为: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车辆所有权到底归谁?谁能过户?谁能合法上路?
商水县公安局没有权利决定车辆归属,中国是法制国家,车辆归属应该由法院判决。目前车辆已经裁决给我,现在车辆在法律上归属权已经捋清,商水县公安局不能再以是盗抢车辆,刑事案件的理由将我的车辆继续羁押。王洪森等其他债权人如果手上有合法依据,也应该走法律程序到法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疏通关系、利用职权,利用国家警务机关,强权干涉、暴力押扣车辆的行为,是党纪国法于不顾的投机行为。
我目前车辆已经被扣押半年之久,我奔波维权、租用车辆、车辆腐朽贬值等已经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如果商水县公安局继续非法羁押我车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我将用合法的手段向媒体曝光商水县公安局的恶劣行径。并继续漫长的维权之路。
龙江将车辆抵押登记后再次进行二次、三次.......抵押,非法取得利益,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涉嫌诈骗。同时龙江还有其它债务纠纷,我目前已经申请法院将车辆查封,此车辆所有权最终归谁?谁能过户?谁能上牌?谁能合法上路?商水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心知肚明,车辆就是被强行交给报案人或龙江本人,他们都面临随时被我申请的法院查封扣车的风险,只能套黑牌上路,根本无法合法使用车辆。现在就是以是刑事案件未结案为借口,将我车辆长期羁押,车辆GPS定位也已断线,也需已经暗地里给他人套牌使用。
目前车辆在法律已经裁决归属我所有,而商水县公安局没有权利决定车辆所有权,商水县公安局长期扣押我的车辆导致车辆脱检,任其腐坏贬值或悄悄转移至其他债权人使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民为邦本、警为民安,国家的公安机关的职责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颠倒黑白的介入各种民事财产纠纷,因此我请求商水县公安局归还我车辆,并撤销车辆盗抢状态。
附件:1、与车主龙江购车合同,车辆成交协议书;
2、车辆权属裁决书及生效证明;
3、车辆登记大本信息、车辆行驶证;
4、玖信公司权益转让协议书;
5、商水县公安局扣车证明;
提供的以上附件我确保真实性,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得不到解决,我只有借助媒体对商水县公安局的侵权行为,进行合法属实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