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对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4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刑终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消防部门,县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渎职行为提起投诉,请上级领导能为老百姓做主。
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下
消防部门
1,消防第一次考察现场11处窗口外重里轻,得出结论火源在猪场外。第二次消防聘请专家考察现场11处窗口里重外轻,得出结论火源也在猪场外。笑话至极?
2,消防判断失火火源是根据实验证明,我们再三提出消防提供实验报告,消防没有理由的表示拒绝,没有证据证明的结果可以有效吗?难道他们是国家部门嘴上说什么就是什么吗?无法无天。
3,卢龙县消防大队没有管辖权,却做出火灾认定书,明显违规操作的行为也被允许。
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
1,两名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书却不显示故意隐匿。(可查庭审录像)
2,鉴定人员当庭描述,猪场损失清单是猪场场主口述描述,没有消防提供的清单,更没有实际见到损失的猪和物品。并且当庭表示价格鉴证结论书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3,消防,公安,检查院,价格认证中心的所有人都没有和我们说过我们有对价格鉴证结论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都和我们说到法院再说。他们剥夺了我们应有的权利。
法院包庇消防和价格认证中心官官相护的行为做的淋漓尽致。
1,一审卢龙县法院根本无视我们提出的任何能证明消防,价格认证中心错误判断的证据。只凭借消防提供一张火灾鉴定结论书就进行宣判,根本不讲究证据。对消防不提供有效证据而无视。
2,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对消防不提供有效证据表示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决定他们不再考虑,这是什么话,如果县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全部做主要你们上级法院干什么?上级法院不就是检查下级法院哪里出错了吗?官官相互,下级做错了,不管不问所有错误都让我们被欺负的老百姓承担。天理不在。
3,中院明知道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书违法不能作为证据,当庭表示重新鉴定。但是最后却没有鉴定。给出的理由我们没有申请复核。那么我想说消防公安,检察院都让我们到法院再提出异议,他们没有权利。那么我们到了法院却判定我们没有之前没有复核,国家部门都是这么做事的吗?视我们应有的权利而不顾?狼狈为奸,官官相护。自己做错的事让老百姓承担?就知道欺压老百姓吗?难道就没有人为冤枉的人做主?我相苍天有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