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综合执法局昌硕执法所队员巡查至县城东庄路时,发现非机动车位内有电动车未按照路面指示标志停放。执法队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对电动车予以拖离,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这是我县首次对未按指示标志停放的非机动车进行处罚。
“为了图方便,不值得。”车主陈女士十分懊悔,事后其前往天荒坪南路140号接受了处罚。此前,为了让广大市民知晓并配合整治行动,执法队员对未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主发放温馨提醒,并在路段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提醒市民按照路面指示进行规范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