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规范我市民宿经营,提升我市民宿管理,福州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促进民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告知单意见,本着“政府主导、公安参与”原则,主动服务全市旅游建设发展大局,积极适应从“美丽榕城”到“美丽乡村”的旅游产业发展新变化,探索在全市启动民宿建设,创新民宿管理新模式,主动引导辖区民宿向“合法化、规模化、精品化”方向发展。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的通知》规定,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另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的通知》规定,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该导则中民宿建筑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另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规定,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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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
根据《文件办理告知单——促进民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民宿业以属地管理为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组织旅游、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因地制宜对本地民宿业发展实施管理,做到促发展、保安全。据此可知,民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申请者可以根据指导意见按规定材料和流程申请。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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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
来源:福州公安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的通知》规定,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另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的通知》规定,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该导则中民宿建筑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另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规定,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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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
根据《文件办理告知单——促进民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民宿业以属地管理为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组织旅游、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因地制宜对本地民宿业发展实施管理,做到促发展、保安全。据此可知,民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申请者可以根据指导意见按规定材料和流程申请。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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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
来源:福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