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当事人:徐某某、曾某某(两人均为广西永福县人),于2019年5月9日20时至23时左右在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甲屯约一公里处河道水域使用电鱼机电鱼,被东起乡派出所民警查获。渔获物3.55公斤。
徐某某、曾某某电鱼被融安县东起乡派出所查获
案件2:当事人:龙某某(广西融安县人),于2019年5月13日21时许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潭头路口木材加工厂附近的小河边电鱼被大良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0.06公斤。
龙某某电鱼被融安县大良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件3:当事人:韦某某(广西融安县人),于5月15日19时30分至21时左右在融安县大良街上的潭头路老路公路桥附近小河至潭头路口木材加工厂附近的水域利用电鱼工具电鱼,被大良镇派出所查获。渔获物3.6公斤。
韦某某电鱼被融安县大良镇派出所查获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4名,被依法移交融安县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目前,三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前,正值春季禁渔期,对在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捕鱼,甚至用电捕鱼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将进行严厉打击。因为非法捕鱼、电鱼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鱼类的繁殖和生存环境,损害了融江流域的美好自然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融安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
徐某某、曾某某电鱼被融安县东起乡派出所查获
案件2:当事人:龙某某(广西融安县人),于2019年5月13日21时许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潭头路口木材加工厂附近的小河边电鱼被大良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0.06公斤。
龙某某电鱼被融安县大良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件3:当事人:韦某某(广西融安县人),于5月15日19时30分至21时左右在融安县大良街上的潭头路老路公路桥附近小河至潭头路口木材加工厂附近的水域利用电鱼工具电鱼,被大良镇派出所查获。渔获物3.6公斤。
韦某某电鱼被融安县大良镇派出所查获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4名,被依法移交融安县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目前,三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前,正值春季禁渔期,对在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捕鱼,甚至用电捕鱼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将进行严厉打击。因为非法捕鱼、电鱼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鱼类的繁殖和生存环境,损害了融江流域的美好自然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融安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