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从国际经验看,集中采购通常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事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独立设置,如美国、英国等,一是设在财政部门,如韩国、比利时等。
几乎所有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政府机关。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仍然主要是上述两种形式。但有些国家将这些机构改革成了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如法国、英国等。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西方国家人力资源短缺,政府工作繁重,能让市场承担的事务尽量市场化;二是作为政府机构承担采购事务,效率不高,不能满足采购单位要求。
在我国,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和发展的情况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非常必要。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有关我国各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信息,可以使用剑鱼标讯搜索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内容当中都会包括具体的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和联系人等信息。
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设立为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企业既没有行政手段,也不能由企业将政府行为通过企业经营机制运作。否则,将从机制上动摇和影响本法规定原则。
自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纷纷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在试点的初始阶段,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设在财政部门,有的地区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开设置,有的地区则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承担管理与执行双重职能。
虽然大多数地区集中采购机构设在财政部门,但其设置和运行机制出现了多元化,有些地区将集中采购机构调整或者设立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还有些地区在财政部门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设立一个集中采购机构。现行的集中采购机构,均为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有的为全额预算拨款,有的为差额拨款,也有的为自收自支。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其业务范围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其中,强制性部分,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业务范围组织好采购活动。
对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是否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由采购人自行决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进行干预。无论是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都必须与采购人签署委托采购协议书,明确委托采购事项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采购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在采购活动中协议各方应当履行委托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几乎所有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政府机关。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仍然主要是上述两种形式。但有些国家将这些机构改革成了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如法国、英国等。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西方国家人力资源短缺,政府工作繁重,能让市场承担的事务尽量市场化;二是作为政府机构承担采购事务,效率不高,不能满足采购单位要求。
在我国,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和发展的情况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非常必要。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有关我国各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信息,可以使用剑鱼标讯搜索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内容当中都会包括具体的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和联系人等信息。
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设立为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企业既没有行政手段,也不能由企业将政府行为通过企业经营机制运作。否则,将从机制上动摇和影响本法规定原则。
自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纷纷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在试点的初始阶段,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设在财政部门,有的地区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开设置,有的地区则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承担管理与执行双重职能。
虽然大多数地区集中采购机构设在财政部门,但其设置和运行机制出现了多元化,有些地区将集中采购机构调整或者设立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还有些地区在财政部门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设立一个集中采购机构。现行的集中采购机构,均为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有的为全额预算拨款,有的为差额拨款,也有的为自收自支。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其业务范围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其中,强制性部分,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业务范围组织好采购活动。
对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是否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由采购人自行决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进行干预。无论是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都必须与采购人签署委托采购协议书,明确委托采购事项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采购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在采购活动中协议各方应当履行委托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