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重婚罪
张珊(女)与李斌(男)分居生活已经4年。期间,张珊与王钢相识,两人互生好感。张珊将自己与李斌的婚姻情况一五一十的告知王刚,王刚告诉张珊长听朋友讲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张珊与李斌已经分居四年,应该已经自动离婚了。于是张珊和王钢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李斌在与张珊分居的期间认识赵小芳,李斌声称已经与妻子离婚,于是李斌与赵晓芳一起同居,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对外仍以夫妻相称,并育有一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结合上述的案例来具体分析张珊、李斌、王钢、赵晓芳等四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珊与王钢均构成重婚罪
张珊以为与李斌分居满四年,已经自动离婚,故与王钢结婚。前边已经提到,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记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所以张珊与李斌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张珊又与王钢登记结婚,很显然是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王钢虽然单身,与张珊登记结婚之前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王钢明知道张珊与李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错误的认为张珊与李斌已分居满两年而自动离婚,而与之结婚,显然也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此处,张珊与李斌均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既错误的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但是,张珊和李斌依然构成重婚罪。因他们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才触犯刑法,而非故意触犯刑法,所以张珊和王钢的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判罚。
李斌和赵晓芳:李斌构成重婚罪;赵晓芳不成犯罪
李斌隐瞒与张珊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对赵晓芳声称已经离婚,继而与赵晓芳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李斌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其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而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其主观恶性大,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赵晓芳因李斌的欺瞒而相信李斌已经离婚,且因李斌与张珊长期分居生活,互不来往,足以使赵晓芳相信李斌已经离婚的事实。而且,赵晓芳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也无法查询李斌的婚姻登记信息。故赵晓芳对李斌结婚的事实毫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故赵晓芳不构成犯罪。
张珊(女)与李斌(男)分居生活已经4年。期间,张珊与王钢相识,两人互生好感。张珊将自己与李斌的婚姻情况一五一十的告知王刚,王刚告诉张珊长听朋友讲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张珊与李斌已经分居四年,应该已经自动离婚了。于是张珊和王钢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李斌在与张珊分居的期间认识赵小芳,李斌声称已经与妻子离婚,于是李斌与赵晓芳一起同居,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对外仍以夫妻相称,并育有一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结合上述的案例来具体分析张珊、李斌、王钢、赵晓芳等四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珊与王钢均构成重婚罪
张珊以为与李斌分居满四年,已经自动离婚,故与王钢结婚。前边已经提到,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记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所以张珊与李斌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张珊又与王钢登记结婚,很显然是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王钢虽然单身,与张珊登记结婚之前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王钢明知道张珊与李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错误的认为张珊与李斌已分居满两年而自动离婚,而与之结婚,显然也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此处,张珊与李斌均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既错误的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但是,张珊和李斌依然构成重婚罪。因他们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才触犯刑法,而非故意触犯刑法,所以张珊和王钢的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判罚。
李斌和赵晓芳:李斌构成重婚罪;赵晓芳不成犯罪
李斌隐瞒与张珊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对赵晓芳声称已经离婚,继而与赵晓芳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李斌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其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而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其主观恶性大,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赵晓芳因李斌的欺瞒而相信李斌已经离婚,且因李斌与张珊长期分居生活,互不来往,足以使赵晓芳相信李斌已经离婚的事实。而且,赵晓芳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也无法查询李斌的婚姻登记信息。故赵晓芳对李斌结婚的事实毫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故赵晓芳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