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泽特医为您解答:

1.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国家部委没有相关的规定明令禁止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直辖市、省中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广西、吉林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共线但是不能同时生产。
2.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与药品:原食药总局和卫生部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与药品不允许共线生产。
3.食品添加剂与药品:原食药总局明确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同意药用明胶和食品添加剂明胶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原上海食药局明确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食品:有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不得与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共线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