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第204号第四章 决 定(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举报人的投诉符合山东省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管理法七十八的规定,符合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204号第四章规定,2019年肥城国土局拒不出具非法越权批地的答复意见,反复向上级提供过期征地告示答复意见,来应付上级刁难对付举报人,这是肥城国土局法定权限,依法依规依政策应当解决归还以租代征的0、96亩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