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治理三轮车、非机动车、行人
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轮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管理,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19年5月14日起联合在城区开展三轮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合治理范围:三轮车(含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广告宣传车)违规运营、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随意变道和其他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
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指挥。
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灯越线;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灯越线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非机动车停放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人行道施划的车辆停放区域内,禁止占用盲道和机动车道;禁止电动车随意停放在人行道非停车泊位。
五、对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的三轮车依法予以查扣并处罚。
六、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等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的,抄告其所在单位。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可同时扣留其非机动车。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自身做起,自觉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偃师人,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偃师市交通运输局
偃师市城管局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5月14日
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轮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管理,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19年5月14日起联合在城区开展三轮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合治理范围:三轮车(含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广告宣传车)违规运营、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随意变道和其他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
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指挥。
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灯越线;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灯越线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非机动车停放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人行道施划的车辆停放区域内,禁止占用盲道和机动车道;禁止电动车随意停放在人行道非停车泊位。
五、对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的三轮车依法予以查扣并处罚。
六、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等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的,抄告其所在单位。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可同时扣留其非机动车。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自身做起,自觉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偃师人,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偃师市交通运输局
偃师市城管局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