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皇家花园3号楼下,原有一家“食香阁”饭店,近期新开业两家饭店,一家是“水浒烤肉” ,一家是“海达福全牛馆”。三家均把油烟排放到三楼露台。对周边住户造成污染。特别是烤肉味虽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过,但设备净化效率低下,烤肉味依然很大。饭店说他们是下午四点开始经营,住户晚上也要回家住啊。住户一做饭,还会把外面烤肉味抽到家里。整个家里都是烤肉味。
前期反映后城管局回复“饭店安装有油烟净化器,偃师市城市管理局现场要求饭店按规定使用,严禁直接排放油烟。”可法律要求是禁止新建和改建餐饮项目啊!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经查询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攻坚战实施方案》中要求:“加强餐饮油烟监管 …………严厉查处油烟直排、超排和油烟侵权问题,凡油烟净化设施不完善的一律实施停业整改”
前期反映后城管局回复“饭店安装有油烟净化器,偃师市城市管理局现场要求饭店按规定使用,严禁直接排放油烟。”可法律要求是禁止新建和改建餐饮项目啊!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经查询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攻坚战实施方案》中要求:“加强餐饮油烟监管 …………严厉查处油烟直排、超排和油烟侵权问题,凡油烟净化设施不完善的一律实施停业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