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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角度分析一下控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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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学mxyn2011大师,吹吹牛皮翻翻车。


IP属地:黑龙江1楼2019-05-07 21:25回复
    临近审判,网络上的各种猜测分析,可能会得到部分证实或者推翻,当然这次审判也并不代表最终结果,如果疑犯被判有罪,后面还可以上诉
    从过往新闻里我们可以看到,辩方律师充分的抓住了控方的每一个破绽,进行了很多动议,理由很充足,但是效果很一般,除了动议换地审理换法官和延期审判外,动议的证据排除,基本都失败了。Z吧著名法学大师mxyn2011据此认为证据有效。
    其实也不能说确定失败了,m大师可能是不翻车不舒服,他不知道,美国的证据排除动议有3种方式,审前听证动议,审判时辩论,或者两者结合,如果都失败了,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排除。上诉时依旧可以继续动议,因为上诉后的审理,并不一定依照原来的过程和认定,那样就失去了意义。
    其实我倒觉得,辩方律师很好的抓住了这些证据的破绽,每条质疑都很有力。
    暂时的失利,可能是控方的嘴皮子更牛叉一些,法官正义感更多一些。


    IP属地:黑龙江2楼2019-05-0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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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7 14: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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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先看看证据之一,唯一的间接目击证人的辨认。
      为什么说是间接目击证人呢?这词是我编的,因为她目击的事件和案件并没有直接关系。
      这个证据无法证明疑犯绑架杀害了受害者的事实,只能证明疑犯有这方面嫌疑。
      何况疑犯后来在狱中,还大嘴巴的向隔壁老王说过冒充警察绑架的事。互相印证下,这个证据就比较有说服力了,注意了,又是疑犯说的,他有意无意的又忽略了警察最常用的伎俩。而且这个伎俩不需要米兰达警告
      据称,这位UIUC的女学生是先在论坛里声称被冒充警察的人骗,后来被警察找去辨认出了疑犯照片。
      这里有个小插曲,据报道,疑犯律师曾质疑识别过程中有作假行为。
      1.该证人描述的人没有明显特征,可以适配任何一个年龄相当的白人。
      2.在描述里该证人说冒充者脸刮的很干净,但实际上案发当天,疑犯的脸上是有胡子的,辨认照片里的疑犯也是有胡子的。
      3.证人,负责探员,前探员每个人对辨认过程的描述都不相同。可能有人说假话。
      我插一句,没有胡子的疑犯,是他FB上的头像。还有FB的相册里。头像是他在“计划犯罪”时更换的。
      法庭没有采纳辩方律师的意见,控方的理由很充足,负责辨认的探员没见过疑犯,不可能暗示和指导,当然,这是法律要求的,但实际上是不是见过,鬼才知道,尤其是FBI证据少的连他们自己都觉得寒酸的时候。
      我们不能排除证人被误导的嫌疑,也不能排除证人被收买的嫌疑,为什么这么说?
      很简单,如果有人提前给了她100块让她看了疑犯FB照片,然后给了她台词照着念,很多人会干的,因为只要不说是百分百确定,那么想追责她做伪证是不可能的。
      她在开始表示有强烈的感觉是,然后又犹豫的说百分之60是。有理由怀疑,她突然意识到了胡子的问题。


      IP属地:黑龙江3楼2019-05-07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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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再看看最重要的证据,米歇尔带着窃听器得到的录音。
        她取得的证据是最重要的,疑犯向她描述了作案过程,警方甚至还依据这个过程在相关地点提取到了足够的证据。
        媒体报道时总喜欢用“女友”,以至于在开始的时候,大家都不知道这个女友有两个人,一个是集会上的肥蠢胖妞,一个是米歇尔,疑犯的风骚老婆。
        不知道隔壁老W有没有赏金,按理不应该有,警方惯用套路是探员装成犯人套话,这样套话比较专业有效,不容易引起对方警惕,也不容易被怀疑有利益交易。但媒体报道时指的是犯人。不知道FBI为什么这么做。
        关于赏金,章家说出的是两万,米歇尔拿了7000,还有贡献差不多的胖妞,也就是米歇尔的网友,按道理也该拿7000,还有6000给谁了?辨认照片的?不值那么多。隔壁老W?用不着,轻刑就足够了。
        是FBI拿去撸串唱K了?还是明细又在这里多写了?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有两个规则,
        1.配偶证言特免权
        2.婚内交流特免权
        大概的意思是这样,配偶之间的交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夫妻交流而产生的证据,是永远不可以拿到法庭上的,其目的是维持婚姻的互信关系和家庭的稳定。
        但是这里也有个问题,疑犯涉嫌了绑架杀人,在法律上也规定了这一个因素存在就不能主张特免权。
        所以不清楚FBI用了何种手段,说服米歇尔出卖自己的丈夫,可能是金钱利诱,威胁恐吓,也可能是米歇尔就坡下驴半推半就,毕竟在这之前,米歇尔就像个傻子似的把丈夫卖了很多次。
        但是米歇尔在配合警察后,又在私下偷偷设计了伏笔,给朋友发短信诉苦,表明自己被逼迫和恐吓了,非常痛经。
        所以,尽管FBI有理由让证据呈堂,但由于米歇尔的反水和她提前埋下的伏笔,FBI的取证又可以质疑了。
        虽然听证时,辩方的这个策略没有成功,但显然还有好多的机会成功。庭审,申请高院裁定或者上诉。
        那么如果所有的申诉都失败了,这个证据是否就是致命一击了呢?
        还不是,你怎么排除这是个吹牛币选手的虚拟故事?
        这就需要现场物证的印证了。还真有


        IP属地:黑龙江4楼2019-05-0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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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物证媒体都报道很多次了,国内的爆料基本都是领事保护律师,移民财产律师---王律师客串官方发言人发布的。根据王律师专业程度判断,他的爆料还是比较全面的,因为他是坚定的有罪推论者。
          比较讽刺哈、
          证据里比较直接的有血迹反应、掌印,DNA证据,两只狗狗中的一只有嗅到尸体味道的反应。
          间接的有两次洗车行为,副驾驶过度清洗的主观判断,监控视频里涉案车辆的细微特征。
          我们逐项分析一下。
          1.血迹反应,
          这个我在案发后就数次推测过,应该是前年底或者去年初,在一些讨论帖子的回复里,现在验证的很好。
          当时我推测,疑犯很可能在家里设计了证据,制作一些难以鉴定归属的血迹血泊残留。
          通常这种检验准确度是不高的,很多物质可能会模拟出这种结果,从而欺骗实验药剂。
          辩方律师也在听证时提出了这类似观点,控方检验的结果有很大不确定性
          控方回答的很赖皮;“不能证明是,但也不能证明不是啊,还是有可能是啊!”
          法官说那好吧,反对有效!
          这个其实质疑空间很大,但是法官并不会想到,这些符合血液喷溅流淌特征的东西,会有人在自己家里制作给自己栽赃。完全不符合逻辑,所以判决证据可以呈堂有情可原。
          2.掌印
          去年有报道提起过,警方在监狱提取了疑犯的掌纹。当时我就猜测,可能会有血手印之类的东西。
          王律师在谈论此案时否定了血手印之说。其实我倒觉得王律师想多了,现场是疑犯的家,疑犯生活中不会在家里一直带着手套,掌印可能到处都是,甚至在米歇尔的屁股上都可能有。
          如果是正常手印,控方会拿出来当证据?
          很可能是带有血迹反应的掌印,跟上一条一样,不见得是血迹,但也不见得不是。
          法官点点头,嗯!应该是
          3.DNA证据
          此前在其他帖子里提过这事,起诉书表明,疑犯销毁了证据,后来控方也曾表示过,此证据非常微小,根据有限的报道看,很可能利用了微量DNA扩增技术,将极为微小的物质进行了数量扩增,然后对比DNA相似性,得出了巨大的可能性结果。
          这种技术被广泛应用在刑事侦查中,但也曾经造成过一些冤案。大部分是因为DNA转移和污染。
          什么是DNA转移污染呢?
          打个简单比方,疑犯在和被失踪者短暂接触时,或者打扫副驾驶座位时,身上沾了一点头皮屑,或失踪者打喷嚏喷在挡风玻璃上的口水,然后回家又不小心碰触了床垫,洗手池,马桶等地方,那么就有可能将含有DNA的微小物质携带到家里,沾在某个物体上,警方火眼金睛的看到,采集到,鉴定出。
          去年我贴过一个帖子,制造杀人犯,里面的血液证据保存瓶上有个针孔,而疑犯家里也出现了可以鉴定的血液证据。这个例子说明,想要制造点DNA证据,对于负责警官来说,既有动机,也有能力实行。
          记得辛普森案也有类似行为。相信这种小动作是普遍的。
          更何况,我们不能排除疑犯故布疑阵,毕竟这个肉眼看不到,又历经了很久,历经了各种清扫的微小证据,是根据疑犯的录音给出的位置得到的。
          辩方律师也质疑,但是他质疑的是这种检验方式过时了,也出过错误。现在有更先进的检验方式。
          法官,以前都这么检查,证明是可靠的,就这么地!
          4.狗狗的嗅觉
          据报道,警方出动了两支嗅尸犬。其中一只在浴室里叫了,警方通晓狗语的警官翻译过来,狗狗说那里有尸体的味道。
          其实在原报道中,没有嗅尸犬这个词,用过两个,警犬和追踪犬。媒体炒作时又玩语言艺术了。
          但是王律师说Body在这里不是尸体,而是人体。看起来王律师的狗语专业等级更高一些。比较奇怪的是王律师一直表现的是坚定的有罪推论者,这次两个认知,似乎在否定证据,有点难以理解。
          狗狗去的时候,好像过了很多天了,我记得可能要有半个月了,这得多大味。。。。或者疑犯两口子一直没洗澡?
          狗语警官在媒体上很吹了一番狗狗的专业性,以此来证明证据的可靠,在我看来这些有点扯淡了,别忘了有两只狗,其中一只根本就没反应,所以你不能证明哪只更专业,也不能证明是否有其他独特物质,引发了其中一只的兴趣,而另一只却不喜欢。
          所以这个证据太牵强了。


          IP属地:黑龙江5楼2019-05-07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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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看其他的间接证据:
            1.两次洗车行为,这个是米歇尔在警察第二次上门时主动说的,还附赠了老公做恶梦,一天烧了一半汽油等嫌疑,后来米歇尔说警察没跟她宣布米兰达警告,她被骗了。但是这么做的效果是,在案发后最短的时间,FBI就有了明确的方向,这是疑犯妻子指引的。
            先不管那些,只看证言本身是不是很有逻辑性。
            疑犯忽悠失踪者上车的地点是十字路口,对面是公交车站,这样的地方一定有全角度监控的,每个司机都知道,在这里违规要被拍下的,疑犯却根本没在乎。对照他多次说“以杀手身份被认知”,妻子指引侦查方向,我们可以推测,疑犯根本就是故意暴露。妻子涉嫌配合。
            而两次洗车却是很明显的做贼心虚表现。
            这样就矛盾了,一会不在乎暴露,一会又害怕暴露,一会销毁证据,一会告诉他人证据在哪,疑犯倒是符合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了。
            但是由于疑犯主动放弃了精神鉴定,所以要么他在求死,要么一定有阴毛。
            那么疑犯是不是想自杀呢?在美国你想靠死刑自杀,是非常痛苦的,你要在监狱里和大肚子同性恋一起等很多年,等到菊花长成向日葵。
            2.副驾驶过度清洗的主观判断,
            这个还是有点扯的,主观判断容易受到个人因素影响,比如大部分人觉得凤姐很丑,但是在美国有人做过实验,部分流浪汉看章子怡没反应,但是看凤姐的大嘴唇子时会流口水。
            所以很难说,这个探员是不是因为怀疑在先,而做出的主观判断,证据缺乏科学的鉴定,所以并不牢靠。
            同时我们必须阴谋论,疑犯既然可能故意设计血迹痕迹,那么他不缺乏做出清扫副驾驶的动机。
            3.监控视频里涉案车辆的细微特征
            警方研究了好几天的视频,除了型号,没有看出神马东西,但是到了疑犯家近距离观察车辆后,回去就在视频里看出轮毂裂纹了。
            加上疑犯后来承认了搭载,所以这个显然有点虚的证据,也就没什么太大价值了,同时也没什么质疑价值了。
            由于疑犯承认搭载时,是属于正式质询,所以在是否搭载过失踪者上,他不大可能撒谎。如果他无罪,那么这个交代就是真的,如果他被证明有绑架罪,那么后半部分就是伪证罪了。
            题外话:m大师在这里转了两年弯弯,他一直觉得先有伪证罪,然后依靠伪证罪就可以定下绑架罪了,伪证罪依靠DNA就能证明了。到今天了他还死咬着不松口。
            很显然,m大师翻了车还在继续加油门,按他的认知,案子根本不用审理了,一个DNA就能定罪了。
            但是他忘了,DNA还没确认有效呢,如果DNA确定有效,那么血迹反应作为证据就没多大问题了,绑架罪起码就没问题了,所以伪证罪也就成立了。
            如果DNA等相关证据被辩论排除,那么绑架罪就不成立,
            绑架不成立在法律上解读,就是疑犯没有绑架事实,那么用什么证明他的“放失踪者下车“是扯谎呢?


            IP属地:黑龙江6楼2019-05-0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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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面的逐条分析里,我们看出了辩护律师的失败原因。
              1.控方够赖皮
              2.法官先入为主的观念
              3。律师辩护的局限性,他无法用“”疑犯可能伪造证据“”来辩解和质疑。
              以前分析过,依照目前的证据环境,控辩交锋的胜败,我觉得是五五开,因为我也搜集查阅了很多类似环境的案例,有的被判决有罪,有的当庭释放了。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观看法,控辩双方的能力,都会影响结果。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控方的证据只能说勉勉强强够起诉的,要想胜利还有艰难的道路来走。
              但是辩方不能列举对疑犯不利的可能性,所以辩方也很艰难,两方的嘴仗有的打,结果还真不确定。
              其实,辩方还有个攻击方向,主张警方没有详细调查对疑犯有利的证据。
              比如电话信号,
              从疑犯搭载受害者上车,到作案现场有10分钟车程,但最后失踪者接电话时间,中间的时间远远超过了车程时间,这在控方逻辑上就有了漏洞,疑犯的车速只有步行速度吗?还是中间他俩在路上兜风了那么久?
              那个查不出来的电话,FBI详细调查了吗?
              再比如案发后见过失踪者的目击证人。
              目前已知有9个,7个在塞勒姆,其中一个后来因为牙齿而否认了,但仍然有一个坚持百分百没错的。
              一个是学校老师老婆,还要去报案,结果被志愿者们阻止和谴责了,猴博士似乎也不太想看到这种现象,还在群里申明不要随便报案,有事先和他说。后来这个目击者貌似受到某方面威胁,从此不再发声。
              最后一个不确定,有网友在论坛声称,某网红说见过案发后的失踪者
              别的不知道是否有调查,但塞勒姆的7个,FBI认为逻辑上说不通,仅仅拍了个警员随便查了查就放弃了。
              辩方律师还主张过,失踪者的网络账号曾经在案发后被登陆过。FBI好像没提过这事,不过也有消息说失踪者手机icloud被志愿者破解了,不知道这两件事是否有联系。不过他人登录账号这种事比较常见,没法说就是谁登陆了。
              但这些事也说明了,FBI在侦查时,忽视了无罪推定方向的侦查,这也是可以诟病质疑的


              IP属地:黑龙江7楼2019-05-0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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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美国,什么样的证据能够判死刑呢?
                我举个例子,一个杀人犯被警察揍了一顿,供出了尸体藏匿地点,辩方律师引用第四五修正案排除了这个证据,杀人罪没有成立。
                可以看出,美国在审理死刑案时是非常慎重的,即使事实上已经可以证明有罪了,但是你的证据要合法,不能开先例采用非法证据,这次你这么做了,以后会有无数次,这就是毒树之果。
                所以,必要的代价是不能妥协的。
                本案呢?没有尸体被发现,也缺少能证明死亡的无可辩驳的证据,所有证据都不是无懈可击。
                疑犯要陪审团审理,就是一堆人商量,在这么勉强的证据环境下,可以预计陪审团很难取得共识。
                众所周知,美国人因为信仰和强大的法律意识,白莲花非常的多。
                做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对于文明人来说很艰难,尤其在有可能造成冤案的时候。
                也许在一些法盲野蛮人的眼里,这种法律很奇葩,但不能否认的是,大多数国家都在不断的趋同于这种法律精神。
                我们无法确定一个人是否确定无疑有罪的时候,换成自己是疑犯再考虑,即使是国内的喷子,也不会觉得逼供诱供是公平的,他们之所以喷这种制度,除了智商低,还有就是为了显示自己品德高尚了
                不过我认为,轮到他被审判时,他会无比盼望按照美国法律来帮他。
                毕竟和小命比起来,道德算个几把毛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05-0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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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7 14: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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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魔克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9-05-08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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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莹颖一家到美国了。有钱


                    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9-05-2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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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有预料,果然印证完美。佩服自己一下


                      IP属地:黑龙江12楼2019-06-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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