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8〕4号)规定,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我市将调整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自2018年12月29日起,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所购房产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则不能提取。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调整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将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由原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取消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调整租房提取的额度,由原9600元/年调整至4800元/年。自2018年12月29日起,职工本人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原9600.00元/年调整为4800.00元/年.
据悉,本次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系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8〕4号)规定进行调整,并自2018年12月29日起执行。